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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80)违反《上市规则》,谴责及批评多名前任及现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2年11月2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以下公司及人士:

(1) 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1080);谴责该公司的原因是其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

 

 
(2) 该公司执行董事张必壮先生(「张先生」);谴责张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3) 该公司执行董事韩爱芝女士(「韩女士」);谴责韩女士的原因是其违反《董事承诺》;及

 

 
(4)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王旭先生(「王先生」,于201289日辞任);谴责王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批评以下人士:

 

 
(5)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郭长玉先生(「郭先生」);及

 

 
(6)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霍春勇先生(「霍先生」,于201289辞任),
原因是他们二人违反《董事承诺》。

(张先生、韩女士、王先生、郭先生及霍先生统称「该等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21030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及该等董事履行《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有关责任的行为。

实况

该公司的股份于20091218日在联交所上市。其于2009129日刊发的招股章程所载2009财政年度(截至20091231日止年度)的盈利预测为不少于人民币3亿3,000万元。该公司于2010416日公布的2009财政年度业绩有纯利人民币3亿3,588万元,符合盈利预测。

自截至2010630日止六个月期间(「中期期间」)的首个月起,相比2009财政年度同期,该公司按《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备的三家主营附属公司的每月管理账目(「按月账目」)一直录得营业额及纯利大幅下跌,而张先生定期收到有关账目。

2010410

2010410日,截至2010331日止三个月的按月账目发予张先生。该年度至有关结算日止的营业额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3,940万元及人民币440万元,较2009财政年度同期分别下跌96%93%20103月,该公司接获主要客户的通知,预期于2010年第一季度施工的项目将会延迟,或押后至201056月。另外,当时市场的分析师报告估计该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纯利将为人民币1亿8,268万元。

2010421

2010421日,该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刊发有关产能扩充延误的公告,但并无披露该公司自中期期间起的表现大幅倒退(「4月21日公告」)。一份于2010422日刊发的分析师报告继续对该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盈利估计给予2亿1,000万港元的稳健预测。但其实当时,一如张先生所知,该公司的业绩表现已大幅下滑。

2010510

2010510日,截至2010430日止四个月的按月账目发予张先生。该年度至有关结算日止的营业额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1亿4,529万元及人民币1,837万元,较2009财政年度同期分别下跌86.36%76.41%。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预期中的项目订单,有关项目的开展日期仍未落实。

2010610

2010610日,截至2010531日止五个月的按月账目发予张先生。该年度至有关结算日止的营业额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3亿1,408万元及人民币3,810万元,较2009财政年度同期分别下跌80.64%67.85%。没有迹象显示预期中的项目可于中期期间结束前展开。

2010618

2010618日,张先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6月份董事会会议」)。会上呈报该集团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备的2010年首季业绩(截至2010331日止),显示营业额及纯利分别较2009年第一季度下跌66%47%

张先生亦备有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该公司最主要营运附属公司,据该公司所指,山东胜利的业绩表现可大致代表该集团)的损益表。文件载列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编备截至2010531日止五个月的实际业绩表现及20106月份的估计数字。据此,山东胜利预期2010年上半年营业额和纯利分别为人民币6亿5,600万元及人民币8,460万元,较该公司已刊发2009年中期业绩分别下跌63%41%

基于有关资料,在回应其他董事查询有关2010年上半年业绩及是否需要发出盈利警告时,张先生向其他董事表示该集团于中期期间的估计盈利约为人民币1亿元,因此当时毋须发出盈利警告。

2010710

2010710日,截至2010630日止六个月的按月账目发予张先生。该年度至有关结算日止的营业额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4亿4,337万元及人民币4,969万元,较2009财政年度同期分别下跌75.55%66.82%。另一方面,一份于2010623日刊发的分析师报告估计该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纯利为人民币2亿1,700万元。

2010723

该公司于2010723日收市后刊发盈利警告公告(「盈警公告」),披露该集团中期期间的纯利或较2009年上半年下跌约50%,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采取宏观调控,导致中国多个主要国家油气管道的建筑工程延期施工。

于下一交易日(即726日),该公司股份收市价下跌至1.7元,较723日的2.04元下跌约16.7%。成交量为77,521,000股,为过去10个交易日平均数的3.67倍。727日,该公司的股份收市价进一步下跌至1.61元,较723日的2.04元收市价累计下跌21.1%

2010820日,该公司公布2010年中期业绩,营业额为人民币4亿4,969万元及纯利人民币6,933万元,较2009年上半年分别减少64.2%52%

上市规则规定

《上市规则》第13.09条规定,发行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以下任何资料:(a)供股东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或(b)避免该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13.09条附注11(ii)进一步说明,若该公司的财政状况或其业务表现又或发行人对本身表现的预期有所转变,而若市场得悉此等转变很可能会导致其股价大幅波动,发行人必须立即履行有关责任,不得有误。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科、该公司及该等董事所提供的书面及口头资料后,结论如下:

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条

(1) 上文所述按月账目所反映该集团于中期期间的业务及财务表现大幅倒退为(a)供股东及公众人士评估该公司状况所必要的资料;及(b)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该公司股份的买卖及价格,因此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有关表现倒退的程度亦为可导致其股价大幅波动的该公司业务及财务表现的转变,因此须根据第13.09条附注11(ii)尽快披露,不得延误。
 

 

(2)

 

该公司刊发公告披露表现倒退的责任早于2010410日出现,当时张先生接获的2010年第一季度按月账目显示,与2009年第一季度同期相比,盈利下跌96%而营业额下跌93%。当时的分析师报告估计该公司中期期间的纯利为人民币1亿8,268万元。事实上,该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的盈利仅为人民币445万元。该公司亦已获知会预期于20102月施工的项目或会押后至201056月。
 

 

(3) 披露责任亦在以下所有或其中一种情况出现:

 
 

 

(a) 2010421日当天,即该公司刊发421日公告披露有关产能扩充延误时:该公司有责任披露当时所知的全部股价敏感资料,包括该公司于中期期间的表现大幅倒退; 
 

 

 

 

(b) 2010421日后不久,即麦格理在考虑421日公告后于2010422日发出的分析师报告,仍对中期期间的盈利估计给予2亿1,000万港元的稳健预测时;
 

 

 

 

(c) 2010510日,即张先生接获4月份按月账目时:账目显示该年度至有关结算日止的营业额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1亿4,528万元及人民币1,836万元,较2009财政年度同期分别下跌86%76%;以及该公司并无接获预期项目的管道和服务供应订单;
 

 

(d) 2010610日,即张先生获提供5月份按月账目时:账目显示该公司的财务/业务表现并无改善,该年度至有关结算日止的营业额及纯利,较2009财政年度同期分别减少80%67%;并无迹象显示任何预期中的项目会于20106月展开,亦无理据预期20106月份的表现会有所改善,以至2010年上半年的业绩即使不及2009年上半年,亦可达到相若的业绩水平;
(e) 2010618日,即该集团呈报2010年第一季度的业绩(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编备)时:报告显示营业额及盈利分别下跌66%47%;及2010年上半年估计营业额及盈利分别较2009年上半年业绩下跌63%41%;或
(f) 2010710日,即张先生获提供6月份按月账目时:账目显示该年度至有关结算日止的营业额及纯利,较2009财政年度同期分别下跌75%66%
 

 

(4) 该公司于2010723日刊发盈警公告并无遵守「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及「不得有误」的规定。因此,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09条附注11(ii)
 

 

内部监控不足
(5)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在相关时间及目前)或有不足,而其效能亦不足以确保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
 

 

张先生违反《董事承诺》
(6) 上市委员会裁定,张先生违反其《董事承诺》,没有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张先生是唯一一位获传阅按月账目的董事。鉴于张先生可从获发的按月账目实际知悉该公司的财务及业务表现,张先生有明确责任密切及审慎监察该公司的业务及财务表现,以考虑及评估该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规定之下的责任,并将事宜提呈予董事会考虑。
 

 

(7) 上市委员会认为,于中期期间,特别是自2010410日收到20103月份的按月账目起,审慎的董事运用其身份「尽力」行事应指:
 
(a) 将业务及财务表现大幅倒退情况提呈董事会,使董事会讨论该公司的经营及表现事宜以及表现倒退所产生的任何遵守《上市规则》事宜;
 
(b) 积极自行或促使该公司与客户洽谈预期中的项目,知会董事会有关进度,并与董事会讨论有关事宜可能对该公司中期期间及2010财政年度表现的影响以及所产生的任何遵守《上市规则》事宜;
 
(c) 6月份董事会会议之前或之后向其他董事提供更多其拥有有关估计2010年上半年盈利为人民币1亿元的资料详情,使其他董事可于会议上或之后就是否需要发出盈警公告作出知情的评估;
 
(d) 6月份董事会会议后继续让其他董事得悉该公司的业务表现,使董事会能就是否需要发出盈警公告作出知情的评估;
  
(e) 2010618日后不久采取行动以核实估计的2010年上半年业绩,安排迅速编备2010年上半年业绩,并与其他董事跟进、检讨及讨论是否需发出盈警公告;及
 
(f) 就该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表现变动所产生遵守《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披露责任事宜,促使该公司尽早谘询联交所及/或专业顾问,而不是直至20107月中才向其合规顾问及法律顾问寻求意见。
 
(8) 没有文件或证据显示张先生采取过上述任何行动,其行为亦与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不符。 
 

 

韩女士及王先生违反《董事承诺》
(9) 上市委员会裁定,韩女士及王先生违反其《董事承诺》,没有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王先生及韩女士定期于非正式管理层会议获张先生提供有关该公司业务及财务表现的资料。因此,两人同样获悉该公司的业务及财务表现大幅倒退,尽管可能较张先生迟。王先生亦获悉预期中的项目会延迟,并通知张先生及韩女士。
 
(10) 上市委员会认为,于中期期间,特别是自20103月获通知三个项目将延迟起,审慎的董事运用其身份「尽力」行事应指:
 
(a) 采取行动以确定该公司于中期期间的业务及财务表现会否可能受或已经受预期中项目的延误所影响,以及会否就此产生任何需履行的遵守《上市规则》事宜;
 
(b) 采取上文7(a)(b)(d)(e)(f)段所述的同样行动。
(11) 没有文件或证据显示韩女士及王先生采取过上述任何行动,两人的行为亦与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不符。

 

郭先生及霍先生违反《董事承诺》
(12) 上市委员会裁定,郭先生及霍先生违反其《董事承诺》,没有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郭先生及霍先生并无参与该公司的日常运作,亦无获传阅按月账目。两人并无出席6月份董事会会议。他们于2010723日获悉该公司表现下滑。
  
(13) 上市委员会认为,审慎的董事运用其身份「尽力」行事应指:
 
(a) 向董事会查询及与其讨论6月份董事会会议上所商讨事项有否涉及任何合规事宜;主动确保其获提供该公司经营及管理的最新情况;
 
(b) 作为董事会成员(霍先生更为审核委员会成员),确保其获悉该公司业务表现的整体概况;及
 
(c) 采取上文7(e)(f)段所述的同样行动。
(14) 没有文件或证据显示郭先生及霍先生采取过上述任何行动,两人的行为亦与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不符。
 
引起监管机构关注的行为
香港证券市场以披露为本。投资者及股东依赖公众资料作出投资决定。上市发行人及时披露有关其财务表现的资料对股东及投资者作出知情投资决定至关重要。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的行为强烈反对,特别关注到以下情况:
 
(1) 该公司于20091218日在联交所上市。自2010年初起,按月账目已呈报该公司业务及财务业绩出现大幅倒退。中期期间按月账目所示营业额及纯利较2009财政年度同期分别下跌75-98%62-98%。此乃重大及持续的变动。
 
(2) 20101月至4月刊发的分析师报告均预测中期期间表现强劲。尽管421日公告披露产能扩充有所延误,其后刊发的分析师报告继续预测该公司中期期间表现良好。
 
(3) 该公司于20104月前已有资料显示其中期期间的表现将大幅低于市场预期,当时市场仍未获悉。该公司亦已知道原预期于中期期间施工并会产生重大收益的项目经已押后,亦仍未有估计施工日期。
  
(4) 于中期期间,多家投资公司密切追踪该公司的表现,经常刊发评论预期该公司于2010财政年度的表现报告。倘该公司有监察其股价及市场流传有关该公司的任何新闻、评论或报道,应已清楚其业绩表现大幅低于市场预期。
 
(5) 该公司于中期期间亦经常与投资公司举行简报会及会议,有充裕机会纠正市场对其整体业务趋势的错觉,但并无如此行事。该公司发出的讯息为对管道的需求仍然强劲,公司业绩表现没有变化。
 
(6) 2010723日刊发的盈警公告,应早于2010410日或之后不久公布,期间延误长达15周。于2010410日至723日期间买卖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及股东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该公司没有披露其于中期期间的业务或财务表现出现大幅倒退,这损害了这些投资者及股东的利益。
  

张先生、王先生及韩女士违反《董事承诺》的情况严重,应予公开制裁。三人于中期期间所有关键时刻获悉该公司的表现倒退,却未有确保该公司及时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发出公告通知市场有关消息。

郭先生及霍先生并无积极确保本身获悉该公司业务表现的整体概况,没有查询于6月份董事会会议上所讨论的事宜,也没有考虑及与董事会讨论所获得的资料可能产生的任何遵守《上市规则》事宜。他们各自违反《董事承诺》的程度同样严重,应予公开制裁,惟由于对公司营运的角色不同,两人的责任程度较三位执行董事为轻。

上市委员会认为须就有关违规行为发出指令,以确保该公司及董事获外界专业顾问提供有关遵守《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意见及协助,以及令董事接受有关企业管治事宜的培训。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并总结违规情况严重,上市委员会作出下列制裁:
(1) 谴责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条;
(2) 谴责张先生、韩女士及王先生各自违反《董事承诺》;及
(3) 批评郭先生及霍先生各自违反《董事承诺》。
此外,上市委员会作出以下指令:
(1) 该公司:
(a) 须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两星期内,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顾问」),对该公司的内部监控进行全面检讨并给予改善建议,以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两个月内,向上市科提供顾问载有相关建议的书面报告。该公司须于委聘顾问前向上市科提交其所建议的聘用顾问的职责范围供其给予意见;
   
(b) 须在其后两个月内,向上市科提交顾问就该公司全面执行其建议情况的书面报告;及
 
(c) 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两星期内,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并持续聘用两年,作为其遵守《上市规则》的顾问(「合规顾问」)。该公司须于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科提交其所建议的聘用合规顾问的职责范围供其给予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2) 现时仍为该公司董事的张先生、韩女士及郭先生须各自参加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课程机构所提供涵盖8个核心课题的24小时培训及4小时持续责任培训。有关培训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180日内完成。该公司须于相关董事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有关董事全面遵守此项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3) 现时已非该公司董事的王先生及霍先生日后再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时,其先决条件是必须修读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课程机构所提供涵盖8个核心课题的24小时培训及4小时持续责任培训,并于任何委任生效日期前完成,届时这些董事须应上市科的要求各自向上市科提供有关其全面遵守此项培训规定而令上市科满意的证明。
 
(4)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第(1)(2)段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一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根据本规定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履行上文第(1)(2)段所述全部指令。
 
(5) 该公司须向上市科提交有关上文第(4)段所述公告的拟稿,并仅可在上市科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刊发公告。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公开谴责和涉及批评的公开声明仅适用于该公司及上述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