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上诉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公开谴责下列人士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2)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张志诚先生(于2002年6月18日辞任)(「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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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杨杏仪女士(于2010年12月5日辞任)(「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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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陈志媚女士(于2010年12月5日辞任)(「陈女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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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李宏泰先生 (于2003年7月1日辞任)(「李先生」)。 |
(张先生、杨女士、陈女士及李先生统称「有关董事」)
背景及时间
2004年12月23日,上市科展开纪律聆讯,内容涉及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该公司进行的10宗关连交易中,该公司及有关董事违反有关期间有效的《上市规则》及有关董事根据《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董事承诺》)。这些交易的摘要载于本新闻稿末。
上市科提出的违规指称
上市科指称:
1. |
交易一、二、三、四、五、六、九及十须遵守当时《上市规则》第14.26及14.29条有关通知、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
2. |
交易七及八须遵守当时《上市规则》第14.25条的披露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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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未能遵守这些规定。 |
上市科亦指称有关董事违反《董事承诺》及有关期间有效的以下《上市规则》条文:
4. |
张先生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08(e)、3.08(f)及3.09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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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杨女士、陈女士及李先生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08(f) 及3.09条。 |
根据第3.08(e)条,每名董事须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上市发行人订立合约中的权益。
根据第3.08(f)条,每名董事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根据第3.09条,每名董事须令联交所确信其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上市委员会的纪律聆讯及决定
纪律聆讯于2005年7月12日举行。由于该公司及有关董事聘用的个别资深大律师提出了重大的程序问题,上市委员会决定押后聆讯。上市委员会指令该公司、有关董事及上市科就这些程序事宜呈交书面陈述。
纪律聆讯后来应该公司、张先生及杨女士的要求暂时搁置。2007年3月,上市委员会主席指示恢复纪律程序。纪律聆讯于2007年5月及10月先后应该公司、张先生及杨女士的要求两度延期,以让该公司、张先生及杨女士有更多时间呈交补充书面陈述。纪律聆讯最后于2008年2月21日重新召开。
经考虑该公司、有关董事及上市科或其代表提出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上市委员会作出以下结论(载于上市委员会2008年4月8日的决议函内):
1. |
该公司未能(a)就交易 一、二、三、四、五、六、九及十遵守有关通知、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及(b)就交易七及八遵守有关披露的规定,已持续违反当时《上市规则》第14.25、14.26及14.29条; |
2. |
张先生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08(e)、3.08(f)及3.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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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杨女士、陈女士及李先生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08(f)及3.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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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名董事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违反《董事承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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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关董事是持续违反《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 |
上市委员会决定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施以下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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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该公司违反当时《上市规则》第14.25、14.26及14.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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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张先生、杨女士、陈女士及李先生各自违反就上文2至4项所述的《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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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7)条公开声明,联交所认为杨女士及陈女士(2008年仍在任)继续留任董事职务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及有关董事的违规情况严重。
该公司于1998年至2002年期间曾进行过多宗关连交易,涉及金额超过3亿元。除交易七及八外,其余所有交易均须独立股东批准。这些规定旨在使上市发行人的独立股东有机会及时考虑那些可能对其权益有不利影响的交易。不过,上述交易并没有取得有关批准。
违规的数目及性质显示有关董事持续未能遵守《董事承诺》或以适当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职责。因此,上市委员会认为,杨女士及陈女士(2008年仍在任)继续留任董事职务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假若张先生和李先生在上市委员会作出决定时仍是该公司董事,上市委员会亦会根据《上市规则》第 2A.09(7) 条就二人发出公开声明。
覆核委员会的覆核聆讯及决定
该公司、张先生、杨女士及陈女士(「覆核人士」)要求覆核上市委员会对他们作出的决定及施加的制裁。
2008年8月19日,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覆核委员会」)举行覆核聆讯。
经考虑该公司、有关董事及上市科或其代表提出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覆核委员会维持上市委员会就覆核人士作出的决定及施加的制裁(载于委员会2008年9月8日的决议函内)。此外,覆核委员会亦指令该公司须持续两年聘用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顾问」),以就遵守《上市规则》方面谘询意见。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进一步覆核
覆核人士向上市上诉委员会申请进一步覆检覆核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决定及施加的制裁。
2008年9月初或其前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向张先生、杨女士、陈女士及李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及赔偿令(「证监会行动」)。证监会指称:
1. |
该公司进行的多宗交易并不符合该公司利益,却直接或间接惠及张先生及杨女士;有关交易未按规定作出适当披露或经该公司及其股东批准,已对该公司及其股东造成亏损及损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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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董事在有关期间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对上述事宜须负责;他们处理该公司业务或事务时(a)涉及对该公司、该公司成员或部分成员(不包括其本人)进行亏空公款、作出不当行为或失当行为,不公平地损害了该公司成员或部分成员(不包括其本人)的利益;以及(b)导致该公司成员或部分成员(不包括其本人)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预期获得的有关该公司业务或事务的所有资料。 |
有关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08年9月8日的新闻稿。证监会行动针对的交易包括联交所2004年12月23日展开的纪律行动内所指的交易。
2009年5月14日,上市上诉委员会展开聆讯。但应其中一名覆核人士申请,上市上诉委员会主席决定押后聆讯以待证监会行动的判决结果。
2010年11月23日,在证监会及李先生的同意下,原讼法庭向李先生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为期6年。有关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10年11月23日的新闻稿。
2011年1月,证监会行动针对张先生、杨女士及陈女士的争辩聆讯于原讼法庭进行,聆讯结束后表示押后宣告裁决。
2012年3月7日,法庭对张先生、杨女士及陈女士作出裁决。法庭同意上述交易等同亏空该公司资产及作出失当行为或不当行为,不公平地损害了该公司股东的利益。法庭向三人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取消张先生及杨女士各自的董事资格,为期12年,而陈女士则被取消董事资格,为期7年。法庭亦饬令张先生及杨女士就其失当行为赔偿该公司8,500万元。有关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12年3月7日的新闻稿。
联交所了解到,张先生、杨女士及陈女士均没有就该裁决及法庭对他们的指令提出上诉。
2012年4月18日,陈女士确认就证监会行动中对其发出的取消董事资格令,其不拟在上市上诉委员会押后召开的覆核聆讯中再提出进一步的意见或作出陈述。
2012年5月,该公司、张先生及杨女士确认「他们不拟继续出席纪律(覆核)聆讯」。
2012年10月3日,上市上诉委员会恢复进行先前押后了的覆核聆讯。
决定及制裁
上市上诉委员会得悉上市委员会2008年4月8日对李先生的决定,及覆核委员会2008年9月8日对覆核人士的决定。上市上诉委员会亦得悉李先生未有寻求覆核上市委员会于2008年4月8日作出的决定。经考虑覆核人士及上市科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上市上诉委员会同意及确定覆核委员会裁定覆核人士的违规事项。
上市上诉委员会因此作出下列决定:
1. |
公开谴责该公司违反当时《上市规则》第14.25、14.26及14.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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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开谴责张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 3.08(e)、3.08(f)及3.09 条以及《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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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开谴责杨女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及3.09条以及《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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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开谴责陈女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及3.09条以及《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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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开谴责李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及3.09条以及《董事承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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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令该公司须持续两年聘用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顾问」),以就遵守《上市规则》方面谘询意见。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
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包括指令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7)条刊发公开声明,表示联交所认为杨女士及陈女士继续留任董事职务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杨女士及陈女士已于2010年12月辞任该公司董事。由于他们不再是该公司董事,并受法庭的取消董事资格令制约,根据第 2A.09(7)条针对他们的声明已不再适用或适当,为此,该声明未获上市上诉委员会同意。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公开谴责仅适用于该公司、张先生、杨女士、陈女士及李先生,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本新闻稿所述违反《上市规则》的10宗交易的资料及摘要
2002年8月8日,该公司发出公告(「公告甲」),指其未有披露若干关连交易及事先取得股东批准交易,违反了当时《上市规则》第14.26条。上市科于2002年底展开调查。
2003年6月3日,该公司发出另一公告(「公告乙」),其中包括追溯披露另外8宗关连交易,均属《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及╱或事先取得股东批准者。
2003年8月20日,该公司再发公告(「公告丙」),内容涉及向张先生付款300万元,宣称是作为其协助安排公告乙所披露其中一项关连交易的报酬。
除其他事项外,三份公告所披露的及上市科调查所发现的事项包括:
交易一
公告乙披露,根据日期为1998年1月22日、1998年3月31日及1999年1月20日大凌财务有限公司 (「大凌财务」)(在关键期间为该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吴巽富先生(「吴先生」)订立的三份贷款协议,大凌财务共向吴先生贷款约1,100万元。
于2002年3月31日,吴先生的未偿还贷款约为430万元。经考虑贷款没有抵押品及吴先生的财政状况后,该公司认为该等贷款可能无法收回,因此已全数作出拨备。
该公司在公告乙中指出,自1994年9月22日起,吴先生一直是该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因此其获提供贷款时是该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授予该等贷款属关连交易,根据当时《上市规则》第14.26条须予以披露及经股东批准。该公司承认未有遵守该等规定。
交易二
公告乙披露,根据日期为1999年7月5日的认购协议,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Iwana Company Limited (「Iwana」)同意认购,而Inworld Holdings Limited(「活力世界」) 同意发行,36股普通股,占活力世界扩大后股本的36%,代价为2,000万元,或每股 555,555.56 元(「认购协议」)。
当时活力世界未曾开展业务,也没有任何重要资产及负债,因此没有具意义的财务数字可提供,当时的意图是将活力世界发展成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
该公司(透过Iwana)于2000年5月15日完成认购36股活力世界股份。
上市科的调查发现,Iwana认购股份前,杨女士的外甥魏国健先生(「魏先生」)拥有50股活力世界股份,陈伟麟先生(「陈先生」)全资拥有的Joyview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view」)则拥有14股活力世界股份。1999年6月30日,活力世界向魏先生及Joyview 发给购股权,二者可按每股1美元分别认购51股及23股活力世界股份。该公司订立认购协议前已知道魏先生及Joyview获发给购股权。
魏先生是杨女士的外甥,因此上市科认为根据当时《上市规则》第14.03(2)(a)(ii)条,在交易订立时魏先生被视为关连人士。因此,该交易须遵守当时《上市规则》第14.26条有关披露及股东批准的规定,但该公司并没有遵守。
交易三
公告乙披露魏先生和Iwana在2000年5月3日曾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该贷款协议,魏先生获Iwana授予1.05亿元的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以101股活力世界股份作抵押。至2000年6月29日,该贷款融资已悉数动用。
据该公司所称,该贷款融资属临时贷款,可抵除其后购入活力世界股份(如下文交易五所述)的代价;有关购股当时已获原则上同意。
上市科认为,接受101股活力世界股份作为该贷款融资的抵押意味该等股份的估值为每股103万元。
公告乙亦指,该公司接受101股活力世界股份作抵押,是基于魏先生保证在该贷款融资授出的三个月内,其会向该公司提供独立估值报告,说明活力世界的公允价值不少于6亿元。魏先生于2000年7月13日提供报告,但因独立估值师不同意作出披露,故该公司不能披露详情。
上市科注意到公告乙所披露的内容:根据活力世界集团的综合管理账目,该集团在1999年8月30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经审计合并亏损净额约750万元,于2000年6月30日的未经审计合并资产净值约900万元。
上市科的调查发现(其中包括),作为抵押的101股活力世界股份包括于贷款协议日期魏先生拥有的50股旧股,以及当时未发行但若魏先生行使先前所获授购股权(见上文交易二)时会发行的50股,以及下文交易四所述魏先生会向Iwana 购入的1股。
与前述有关交易二的原因一样,上市科认为魏先生当时应被视为关连人士,因而该贷款融资授出时属关连交易。该公司没有披露该交易,也没有事先取得股东批准,违反了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4.26条。
交易四
根据公告乙,在魏先生及陈先生的要求下,Iwana于2000年5月15日(即Iwana完成认购36股活力世界股份当日,见交易二)订立售股协议,同意向魏先生出售1股及向Joyview 出售9股活力世界股份,作价每股555,555.56元。
公告乙指出,由于该公司与魏先生及陈先生有良好业务关系,有关董事相信答应二人的要求而以等同该公司所付认购价的价格售回股份不会损及该公司的利益。该公司确认就代价总额收到约560万元现金。
上市科指出,Iwana向魏先生及陈先生出售10股股份并未记录于任何书面协议中。
售股完毕后,活力世界总股本的100股由Iwana、魏先生和Joyview分别持有26股、51股及23股。
2000年6月26日,魏先生及陈先生各自行使其相关购股权,以每股1美元认购更多活力世界股份。活力世界分别向魏先生和Joyview配发50股及14股新股,令Iwana于活力世界的持股由26%摊薄至16%。
与前述有关交易二的原因一样,上市科认为魏先生当时应被视为关连人士,因此向他出售1股活力世界股份构成关连交易。该公司没有披露该交易,也没有事先取得股东批准,违反了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4.26条。
交易五
公告乙披露:于2000年8月31日,Iwana同意以约1.078亿元向魏先生购入45股活力世界股份。该金额乃参照截至买卖协议日期魏先生按该贷款融资(见上文交易三)欠负Iwana的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计算,并透过抵除该债务的方式支付。
上市科指,此购股价意味活力世界股份的估值为每股约240万元。
在公告乙中,该公司确认魏先生于2000年8月18日获委任为该公司旗下一附属公司的董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魏先生在交易当日是该公司的关连人士。所以该交易构成关连交易,而该公司违反了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4.26 条。
交易六
公告乙披露:Iwana拥有15股Gold Cloud Agents Limited(「Gold Cloud」)股份,约为Gold Cloud总股本的7.6%。Gold Cloud的主要资产是持有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hkcyber.com (Holdings) Limited约10.12%的权益。
2000年10月30日,Iwana同意出售15股Gold Cloud股份(该公司于Gold Cloud的全部权益)予Companion Marble (BVI) Limited (「Companion Marble」),代价为3,800万元。
Companion Marble是友联建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友联」)联系人天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友联是该公司一家附属公司(Kippton Limited)的主要股东。
在公告乙中,该公司确认Companion Marble是该公司的关连人士,所以该交易构成关连交易,根据当时《上市规则》第 14.26条须予以披露及经股东批准。该公司未有遵守该规则。
交易七
公告丙披露:Iwana向张先生支付300万元(约相当于上文交易六中集团出售Gold Cloud所得收益之10%)现金,作为张先生引荐Companion Marble及协助磋商代价之报酬。交易六进行时,张先生是该公司董事,其后于2002年6月18日辞任。Iwana与张先生之间并无就此安排订立任何协议。有关款项于2002年8月22日缴付。
在公告丙中,该公司确认张先生是该公司主要股东,因此是关连人士。向张先生缴款构成关连交易,根据当时《上市规则》第 14.25(1)条须予以披露。该公司承认违反了该规则。
交易八
公告乙披露:魏先生于2000年2月在该公司旗下一家附属公司开立保证金户口。自此,集团一直向魏先生提供保证金贷款作买卖证券之用,利率为最优惠利率加3%。于2000年11月10日,有关融资合共8,335,097元。
与上文交易二及五所述原因一样,魏先生是该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有关交易是关连交易。该公司在公告乙中确认有关贷款原应按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4.25条予以披露。该公司违反了该规则。
交易九
公告乙披露:在2000年11月13日至2001年9月10日期间,Iwana向活力世界垫款共13,558,847元。就有关垫款而言,(i) 双方并无订立任何书面协议;(ii) 该等垫款总额并非事先厘定,仅根据活力世界不时的资金需求而定;及(iii) 活力世界没有提供或被要求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
该公司在公告乙中指出,该等垫款乃根据活力世界当时股东之间一项协议提供,该协议订明各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向活力世界提供垫款。活力世界需要资金营运,但因业绩纪录短暂,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
公告又披露:其他股东(魏先生、Joyview及Jet Concord)在该段期间均没有按持股比例向活力世界提供垫款。
2001年9月20日,作为活力世界集团进行企业重组的一部份,Iwana豁免活力世界偿付先前所获垫款中的12,195,029元,而活力世界其他股东亦同意按其于活力世界的持股比例分摊此豁免额。2002年1月,Iwana自活力世界其他股东收到合共6,915,801元。
根据上市科的资料,该公司实际上注销了其向活力世界提供的垫款中的528万元(透过豁免偿付垫款及扣除2002年1月自其他股东收到的款额)。
在公告乙中,该公司确认授予该等垫款构成关连交易。由于垫款与该公司于活力世界的持股比较不成比例,因此该等垫款不属于当时《上市规则》第14.25(2)(b)条所规管的范围内,但须根据当时第14.26条予以披露及经股东批准。该公司承认未有遵守该规则。
交易十
根据公告甲,2000年10月,该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Data Store Investments Limited (「Data Store」)自独立第三方购入West Marton Group Limited (「West Marton」)已发行股本的90%。
West Marton主要透过名为www.chineseyes.com之全球网站提供网站服务及网站设计服务。
根据上市科的资料,West Marton 当时拥有三家全资附属公司,但唯一活跃的附属公司似乎是经营「chineseyes.com」网站的New Great China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New Great China」)。
2001年8月10日,Data Store (i) 与魏先生订立协议,以700万元向其出售West Marton的10%权益;及(ii) 与Joyview订立协议,以1,400万元向其出售West Marton的20%权益。两项出售交易于2001年8月完成,有关代价乃参考该公司对West Marton集团的估值(净现值约7,000万元,按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经商议后而厘定。
根据上市科的资料,Data Store是于2000年10月以1.2亿元购入West Marton的90%权益。购入后,该公司编制New Great China由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盈利预测,按折现现金流量法将其净现值重订为3,300万元。该公司将其于West Marton的投资中拨出3,000万元作商誉入账,余下9,000万元作减值亏损拨备。结果是,于2001年3月31日,West Marton的账面净值撇减了75%。
上市科的调查又显示,该公司就2001年8月的出售交易而编制了另一项由2001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盈利预测,当中显示West Marton于2001年7月的净现值为7,000万元。
上市科指,2001年8月该公司出售其所持West Marton的30%权益而获得2,100万元,意味出售前该公司所持的90%权益的估值为6,300万元。
在公告甲中,该公司确认魏先生及Joyview均为关连人士,该等关连交易总计起来即受当时《上市规则》第14.26条规管,因此原应予以披露及经股东批准。该公司未有遵守该等规定。
减值亏损
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因投资活力世界及West Marton而在短时间内出现重大亏损。该公司至2000年8月已投资约1.22亿元于活力世界,至2000年10月已投资1.2亿元于West Marton。该公司其后在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账目内就这些投资作出减值亏损拨备合共约1.97亿元(等于超过80%减值)。
据公告乙披露,这些投资的资金部分来自2000年4月供股集资所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