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于2012年9月28日)
市场运作
2012年9月28日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于2012年9月28日)
(1) |
包括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从创业板转到主板的申请个案、以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
(2) |
包括于六个月内未获批准、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请(或重新申请)。 |
(3) |
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或申请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请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 |
(4) |
首次意见函是指上市科人员对已受理的上市申请提出反馈意见而发出的第一封函件。只包括于本月刊发的首次意见函。由 2011年1月起,本报告计算有关「平均所需日数」时已扣除非营业日。该数字并不包括有关申请从创业板转到主板上市的首次意见函。 |
(5) |
只包括于本月刊发的指引信。由 2011年1月起,本报告计算有关「平均所需日数」时已扣除非营业日。 |
有关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资料
(于2012年9月28日)
(6) |
在联交所已向长期停牌公司发出函件通知其除牌程序已开始时,如该公司未能在该函件指定的最后限期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会考虑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二阶段。 |
(7) |
该等长时间停牌的主板公司因未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已进入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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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覆核除牌决定,覆核程序正在进行。 |
** |
上市上诉委员会决定运用其酌情权接受及考虑公司的新复牌建议书,并将其相关事宜发还给上市委员会考虑。另外,上市上诉委员会认为复牌建议书项下的建议交易将构成反收购行动。 |
本报告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