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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高盛结构产品(亚洲)有限公司违反《上市协议》

监管通讯
2012年4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高盛结构产品(亚洲)有限公司 (「高盛」)违反20051025日高盛与联交所签订的《上市协议》(《上市协议》)

实况

高盛(作为在联交所上市买卖的结构产品的发行人)及高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051025日与联交所签订《上市协议》,订明高盛作为结构产品发行人一直须履行的责任。根据《上市协议》第2(5)段,高盛亦同意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

权证

高盛是日经225平均指数四只欧式现金结算衍生权证(「该等权证」)的发行人,四只权证的主要条款如下:

10073 10074 10075 10076
推出日期 2011211 2011211 2011211 2011211
到期日 201199 2011129 201199 2011129
权证类别 认购 认购 认沽 认沽
发行价 0.25 0.25 0.25 0.25
行使水平 11,000 12,000 10,000 9,000

2011211日,高盛分别就发行权证1007310074以及就权证1007510076刊发两份公告(「发行公告」)。

2011217日,高盛先后刊发两份补充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第一份涉及权证1007310074,第二份涉及权证1007510076

发行公告和补充上市文件均由外聘法律顾问按高盛的指示拟备,并经高盛内部审阅及批准。

在认购权证的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内:

(1) 「每手买卖单位的现金结算金额」指:「(收市水平行使水平)x 指数货币金额 x 汇率 (粗体乃后加以作强调),
而「汇率」乃指:
「有关到期日香港时间下午四时正或前后由本公司厘定日圆与港元(以每一单位港元所兑之日圆单位数目表示)之间的汇率,参考(a)(b)而厘定:
(a) 指路透社专页ASFH所报「美元╱日圆」汇价中位数;及
(b) 指路透社专页ASFI所报「美元╱港元」汇价中位数。」
(2) 补充上市文件内的「现金结算金额」指「以估值日的收市水平超出行使水平的点数乘以指数货币金额,并乘以汇率以将参考货币转换为结算货币所表示之金额」(粗体乃后加以作强调

认沽权证的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内的应定义内容,对「汇率」一词有相同的定义,并以此汇率为乘数来应用

该等权证于2011218日开始买卖。

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内的错误以及2011331日的暂停买卖事件

2011329日及30日,高盛发现部分该等权证的成交有所增加。高盛认为这是日本地震之后市场对该等权证的兴趣增加所致。高盛职员当时查阅过该等权证的条款其所载内容是正确的)。

2011330日晚上,高盛权证团队中一名成员获友人告知,市场上有传闻指高盛拟备及刊发有关该等权证的文件所用的公式,有别于另一机构发行类似日经权证的文件所用的公式。

2011331日约上午830分,高盛职员发现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内「汇率」的定义与「每手买卖单位的现金结算金额」及「现金结算金额」的定义合并后引起错误。现金结算的定义错误地列出将参考货币转换为结算货币的换算方式,将支付的日圆「乘以」(而非「除以」)汇率的方式换算(「错误」),以计算港元的付款金额。

约上午9时,高盛指示外聘法律顾问拟备修订通告以纠正错误;并通知联交所有关错误,以及表示高盛作为流通量提供者不会就该等权证提供「卖盘」报价,直至修订通告已经刊发为止。高盛的外聘法律顾问约于上午910分联络联交所,其后整个早上高盛及╱或其法律顾问与联交所一直频密沟通。

证券市场于上午930分开市,该等权证的价格约于950分开始急剧上升,在不寻常的高位更有大量成交,价格大幅偏离2011218日以来的走势,尽管这些成交都不涉及高盛作为流通量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的身份。这些成交很大部分由持牌机构或个人进行,促使该等权证的成交量及价格飙升,造成异常的价格升幅。

联交所建议高盛考虑暂停该等权证的买卖。高盛于上午1048分即向联交所发出电邮要求将该等权证停牌。该等权证于上午1052分暂停买卖。

2011331日下午(该等权证停牌后),高盛刊发两份修订通告,以对之前相关文件内容作出以下更正:

(1) 将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内认购权证的「每手买卖单位的现金结算金额」的公式更正为:
(收市水平 行使水平)x 指数货币金额
                          汇率

(2) 将「现金结算金额」更正为「以估值日的收市水平超出行使水平的点数乘以指数货币金额,并除以汇率以将参考货币转换为结算货币所表示之金额」。

修订通告对认沽权证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内的对定义内容作出相应的更正。

该等权证一直未有恢复买卖。不过,高盛透过回购计划向所有受影响投资者提出赔偿,回购价格为购入该等权证成本之110%或该等权证停牌期间可能达到的最高价值的110%,两者中取较高者。该等权证先后于20119月及12月到期。20114月至11月期间,高盛主动暂停发行新的权证。

上市科指高盛违反《上市协议》

《上市协议》要求高盛须遵守《上市规则》不时实施的规定。按《上市规则》第 2.13(2)条规定,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不过,发行公告和补充上市文件却载有上述错误。

向上市科呈交的资料显示,错误源自高盛外聘法律顾问拟备的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稿。不过,文件均经过高盛职员审阅及批准。高盛是发出这些文件的机构。因此,高盛对文件的准确性负有最终责任。再者,每份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如《上市规则》所规定)皆订明发行对文件的准确性负全责

上市科承认此为个别事件,该等错误是无意的,似乎是人为错误而引起。不过,上市科认为,错误大的,因该等权证载有错误的经济原理与原本应有的经济原理出现重大分别。

上市科亦认为在广义上,就该等错误对市场的影响而言,该等错误也属重大。2011331日当日,该等权证的价格出现异常的大幅波动,不符合该等权证原本应有的经济原理。

要承认的是,此等交易活动不涉及高盛作为流通量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的身份,很大比重的交易均由持牌机构或个人进行。不过,2011331日上午830分,高盛已知道有关错误。联交所约于上午910分获通知有关错误,之后高盛与联交所频密沟通。上午950分该等权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到上午1002分,高盛将异常交易的情况告知联交所。高盛在上午1048分同意按联交所的建议要求暂停该等权证的买卖。

上市科知道:(a)2011331日交易开始前至该等权证暂停买卖及之后,高盛与联交所一直有频密沟通,而修订通告于当日下午刊发;(b)高盛在这事件中的情况并无先例,以前从未曾有任何权证因这些情况而暂停买卖;(c)该等权证发行后曾按原本应有的经济原理买卖约6星期,其间并无异常价格波动;及(d)香港证券市场以披露为本,没有规定上市文件若有出错,证券须自动暂停买卖,而是有必要时始需要寻求停牌。

不过,上市科认为当时该等权证有需要暂停买卖,但高盛却在市场出现混乱时未有足够迅速地要求权证暂停买卖。

就上述所有情况而言,上市科认为高盛已违反《上市协议》。

和解

就和解的目的而言,高盛:

(1) 对上市科指其违反《上市协议》不承认也不抗辩;及

(2) 接受上市委员会向其施加下述制裁。

委员会裁定高盛违规

根据各项事实及情况,以及高盛对上市科上述违规指控并不抗辩的决定,委员会裁定高盛违反了 《上市协议》。

制裁

上市委员会认为,对买卖该等权证的人士以至对广大的衍生权证市场来说,高盛是否遵守《上市协议》从而遵守《上市规则》有其意义。

(1) 《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讯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发行公告及补充上市文件乃高盛按《上市规则》第15A.5615A.58条刊发。高盛对这些文件的准确性负全责。

(2) 2011331日当日,高盛应在更早的时间要求暂停买卖该等权证。

由于以上情况,2011331日当日上午950分至上午1052分期间该等权证的买卖出现了秩序混乱。

市委员会研究对高盛的整体制裁时考虑了下列情况:

(1) 此为个别事件,在此之前,高盛虽自2005年以来曾在香港发行约1,700只权证及牛熊证,但一直没有同类性质的失误纪录。 

(2) 错误似乎是出于人为因素而非制度问题。

(3) 尽管错误存在,该等权证发行后至2011331日之前约6个星期间一直按原设的经济原理买卖,价格并没有异常波动。

(4) 高盛在2011331日开市之前迅速将错误通知联交所,之后一直与联交所保持频密及坦诚的对话。

(5) 高盛与联交所充分合作,包括在2011331日当日迅速同意联交所提出暂停该等权证的买卖。

(6) 香港上市权证因这些情况而要求暂停买卖,过去并无先例。

(7) 2011331日当日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的交易活动并不涉及高盛作为流通量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的身份。

(8) 高盛透过回购计划向所有受影响投资者提出赔偿,回购价格为购入该等权证成本之110%或高盛所提出按该等权证停牌期间可能达到的最高价值计算的回购值的110%,两者中取较高者。该等权证持有人中有88%接受回购建议。

(9) 在有关期间,高盛设有审阅文件的内部监控机制,惟机制有改善的空间。高盛自此已实行补救措施回应联交所在监管方面的疑虑,情况令人满意。

(10) 高盛一直是权证业界工作小组中甚为活跃的参与者;该小组旨在研究各项权证事宜,包括划一文件的规范,以确保香港权证市场持续运作良好及保持高水准。

(11) 高盛在20114月至11月间主动暂停发行新的权证,专注解决此事。

(12) 高盛在调查中与上市科充分保持合作,过去的纪律亦良好。

经考虑所有上述因素后,委员会决定谴责高盛,原因是其违反《上市协议》并因而亦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条,对香港衍生权证市场的声誉及投资者信心可能造成损害。

上市委员会原亦有意考虑指示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条的规定禁止高盛使用市场设施一段时间。不过,由于高盛在20114月至11月间主动暂停发行新的权证,并向联交所证明因此事而起的监管问题已妥善处理后,已于2011121日在联交所的批准下恢复发行结构性产品的能力,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作出这项指示。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公开谴责仅适用于高盛,而不涉及高盛过往或现任董事或雇员。


更新日期 20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