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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20)的一名非执行董事张尔泉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向联交所作出承诺

监管通讯
2011年7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张尔泉先生「张先生」)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220)的一名非执行董事)违反下列规则或规定: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a)5.61

(2) 其以《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六A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承诺及确认》(《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实况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a)(ii)条规定其中包括),在上市发行人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刊发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其董事不得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禁止买卖期」)。   根据张先生分别于20091019日及22日送交的披露权益表格3A董事最高行政人员通知
(a) 其于20091015日在场外出售了62,500,060股该公司股份股份」)平均每股作价0.11

(b) 其于20091016日在场外购入了20,000,000股股份平均每股作价0.11

统称「股份买卖」)。

2009
119晚上1052分)该公司公布其截至2009930日六个月的业绩。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考虑了上市科及张先生的意见后,结论如下:

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56(a)5.61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a)(ii),此个案的禁止买卖期为20091010日至119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61条规定董事于未书面通知主席(或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张先生承认其并无就股份买卖作出上述行动。 由于20091015日及16日的股份买卖是在禁止买卖期内进行且张先生并无事先通知主席及取得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张先生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a)5.61条。
违反《董事承诺》
在履行其《董事承诺》尽力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时张先生原应
(a) 自行熟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a)5.61条的规定;

(b) 在买卖股份前,主动查找出禁止买卖期所涵盖的期间;及

(c) 在买卖股份前通知主席并获取主席发出的确认书。

先生却未有如上行事反而在禁止买卖期开始后不久进行股份买卖。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张先生亦违反其《董事承诺》,即未有尽力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解 张先生承认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a)5.61条以及《董事承诺》,并接受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制裁。   制裁 经裁定张先生违规得悉先生已承认违规后,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a)5.61条以及《董事承诺》。 此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作出以下指令:
(1) 张先生须参加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董事责任包括有关董事交易的规定)及企业管治事宜的培训培训」)24小时并须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六个月内完成。张先生须于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供由课程提供者发出有关其全面遵守此项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2) 该公司须于张先生履行第(1)分段的指令后一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张先生已全面遵守此项培训规定。该公司须在刊发公告前将公告草拟本提交上市科审议。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兹确认上述公开谴责仅适用于张先生,而不涉及该公司或其董事会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