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委员会谴责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97)的一名前非执行董事朱金坤先生违反《上市规则》及其向联交所作出承诺
监管通讯
2011年7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朱金坤先生(「朱先生」)(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597)的一名前非执行董事,已于2010年8月24日辞任)违反下列规则或规定:
(2) |
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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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况
《标准守则》第A3(a)(ii)项规则规定(其中包括),在上市发行人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刊发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其董事不得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禁止买卖期」)。
根据登载于联交所网站「常问问题系列八」第64条问题的回应(「常问问题第64条」),发行人在根据《标准守则》第A3(b)项规则通知聯交所后,即使其后决定延期刊发业绩,禁止买卖期的开始日期亦不得有变。有关的禁止买卖期将延长至业绩刊发日期。
2009
年7
月17
日,该公司(透过其律师)通知上市科,董事买卖该公司股份(「股份」)的禁止买卖期,预计于2009
年7
月21
日开始至2009
年8
月20
日为止;2009
年8
月20
日为预计该公司刊发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六个月中期业绩(「中期业绩」)之日。
同日,该公司发电邮通知全体董事(其中包括)有关禁止买卖期涵盖的期间,并提醒他们在该段期间内不得买卖股份。
根据朱先生分别于2009
年7
月29
日及8
月5
日送交的披露权益表格3A
:董事/最高行政人员通知:
(a) |
其于2009年7月24日在场内出售了495,000股该公司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平均每股作价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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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其于2009年7月30日在场内出售了9,335,000股股份,平均每股作价0.188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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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妻子于2009年7月30日在场内出售了288,000股股份,平均每股作价0.19元(「朱太太的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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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称「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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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业绩延后刊发。2009年9月8日(晚上7时57分),该公司公布中期业绩。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了上市科及朱先生的意见后,结论如下:
违反《标准守则》第A3、A6及B8项规则
根据《标准守则》第A3(a)(ii)
项规则(及常问问题第64
条的阐释),此个案的禁止买卖期为2009
年7
月21
日至9
月8
日。
《标准守则》第A3项规则禁止董事在禁止买卖期内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证券;A6项则规定《标准守则》对董事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其配偶所进行的交易。
《标准守则》第A6
项规则并规定,董事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其配偶进行任何买卖。朱先生承认,因无心之失以致忘记了禁止买卖期及该公司有关其在该段期间内不得买卖股份的提示,故其未有主动采取行动避免朱太太的股份买卖。
《标准守则》第B8项规则规定,董事未书面通知主席或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未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朱先生承认在股份买卖的事情上,其因无心之失未有如上行事。
上市委员会认为朱先生违反《标准守则》第A3、A6及B8项规则,因为:
(a) |
其与妻子是在禁止买卖期内进行股份买卖,且朱先生并无事先通知主席或其他指定董事,亦无取得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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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其未有避免朱太太的股份买卖在禁止买卖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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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承认因无心之失以致违反了《标准守则》第A3、A6及B8项规则。
违反《董事承诺》
在履行其《董事承诺》尽力遵守《上市规则》时,朱先生原应:
(a) |
自行熟习《标准守则》第A3、A6及B8项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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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主动确保其或配偶不会在禁止买卖期内买卖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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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买卖股份前通知主席并取得主席发出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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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却未有如此行事。尽管该公司已提醒朱先生在禁止买卖期内不得买卖股份,朱先生与妻子仍在禁止买卖期开始后不久进行股份买卖。
因此,上市委员会认为朱先生亦违反其《董事承诺》,即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
和解
对指其违反《标准守则》第A3、A6及B8项规则以及《董事承诺》,朱先生没有作出抗辩,并接纳上市委员会的制裁。上市科确认,朱先生在此事宜上一直与联交所保持合作。
制裁
经裁定朱先生违规,并得悉朱先生不会就违规事项作出抗辩后,上市委员会谴责朱先生违反《标准守则》第A3、A6及B8项规则以及《董事承诺》。
此外,上市委员会指令,作为日后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先决条件,朱先生(现时并非该公司董事,亦非联交所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须参加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遵守《上市规则》、董事责任(包括有关《标准守则》的规定)及企业管治事宜的培训(「培训」)24小时,并须于任何新任命生效日期前完成。朱先生须向上市科提供由课程提供者发出有关其全面遵守此项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兹确认上述公开谴责仅适用于朱先生个人,而不涉及该公司或其董事会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