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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发《有关除权交易与股东批准的谘询总结》

企业
2011年5月20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就有关除权交易与股东批准刊发谘询总结。

香港交易所共收到45份来自上市发行人、专业及业界组织、市场从业员及个别人士的回应意见。大部分回应人士认为股份应在获得股东批准相关权益后才可进行除权买卖。

香港交易所已修订《上市规则》有关条文: 

  • 避免股份在股东批准相关权益前进行除权买卖;

  • 记录日期须设定为股东批准日之后至少第三个营业日(即至少提供一个交易日作附权买卖);

  • 在股东大会之后至少须要有一个附权交易日;及

  • 规则修订将适用于所有须经股东批准的有条件权益。
  •  

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将于2011620日生效。 作为过渡安排,有关修订不适用于在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已公布除权交易时间表的股份。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将有助维持一个公平和有秩序的市场,并提高对投资者的保障。有关修订亦让我们与其他主要市场的做法趋于一致,并消除市场在股东批准相关权益前进行除权买卖所带来的风险。」

谘询总结》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新闻资料及市场谘询」一栏「市场谘询」中的  「谘询总结」下载。

相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一栏「上市规则与指引」中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更新日期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