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发表联合谘询,建议修订在申请人招股章程及发行人通函内披露物业估值的规定。
此建议旨在减轻申请人及发行人不必要的负担,以及通过规定提供具参考意义的披露,提升向投资者提供的资料的质素。按现行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招股章程内载有其全部物业权益的估值资料。
对申请人而言,建议涉及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的物业估值规定维持不变(物业账面值低于申请人资产总值1%除外),而其他业务(一般涉及自用物业)则只在物业账面值相当于申请人资产总值15%或以上时才须进行估值。
对发行人而言,建议删除有关收购或出售联交所上市公司的物业估值规定,但涉及收购或出售非上市公司的物业估值规定则维持不变(物业权益账面值低于发行人资产总值1%除外)。
申请人及发行人均须继续按其一般披露责任,披露重要物业的相关资料。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何贤通表示:「我们相信,实施有关建议将可促使申请人及发行人集中披露更重点及相关的资料,亦可减少招股章程及通函的篇幅。」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说:「市场上有意见认为现行的物业估值规定构成不必要的开支及沉重的负担,今次提出修订正是回应市场意见,希望可以减轻申请人及发行人不必要的负担,同时确保投资者获得具参考意义的资料。」
联合谘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或证监会网站下载。谘询期将于2011年2月11日结束。回应联合谘询文件的人士请填交问卷,或以电邮(PropertyValuation@sfc.hk)、邮递或传真(2810-5385)方式将意见送交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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