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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6)、鲁连城先生及翁绮慧女士违反《上市规则》

监管通讯
2010年10月2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下列各方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         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276);

2.         该公司执行董事鲁连城先生(「鲁先生」);及

3.         该公司执行董事翁绮慧女士(「翁女士」)。


上市委员会于
201032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其中包括)该公司及鲁先生和翁女士(统称「有关董事」)各自根据《上市规则》的责任及有关董事各自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2010810日,上市委员会进行纪律(覆核)聆讯(「纪律(覆核)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和有关董事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时作出的裁决及施加的制裁。

实况

有关纪律聆讯涉及该公司于2007814日、2007821日及2007910日刊发的公告(分别为「公告1」、「公告2」及「公告3」,统称「该等公告」)。该公司于该等公告中表示已与主要国有企业就能源行业若干特定范畴订立多份合作意向书。

该公司于该等公告中作出以下陈述:


(1) 「中国航天技术发展总公司... 一所于中国经营黑色,有色金属及其他资源与分配的主要国有企业」(公告1);
(2) 「国家电力投资总公司...,一家于中国经营电力相关的投资及分配的主要国有企业」(公告2);及
(3) 「中国石油总公司...,一家经营石油及天然气与分配业务的主要国有企业」(公告3

(上述陈述统称「该等陈述」)。 公告3所述对方的名称「中国石油总公司」(英文译名:China Petroleum Group Corporation,「对方3」)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PetroChina」,股份代号:857)的母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Corporation,「CNPC」)相似。PetroChina的中文股份名称为「中国石油股份」。媒体普遍将CNPCPetroChina称为「中石油」。

公告3刊发后,多份香港及中国报章(包括网上报章)于2007911日及12日在标题或报道主要篇幅中指该公司与「中石油」订立意向书。

2007910日至2007911日,该公司股价由6.57港元上升约16.44%7.65港元(最高升幅24%);成交量由1,877,110股增至25,878,139股,增幅13.79倍。2007911日上午,上市科曾向该公司查询有关不寻常股价变动。该公司确认并无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一般披露责任须披露的事宜。

2007913日,上市科就一份网上报道向该公司作出书面查询,该报道内容指(其中包括)公告3所述的对方并非「中石油」,与「中石油」亦无关系。上市科要求该公司考虑暂停股份买卖,以待刊发有关报道所述事宜的澄清公告。该公司最初并不认为有需要暂停股份买卖。

该公司最终要求于2007914日上午930分起暂停股份买卖,以待刊发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2007918日,该公司刊发澄清公告,表示(其中包括)「蒙古能源在该等公告中并没有作出对方与香港或其他地区之上市之公司有任何关连之提述」。该公司当日股份收市价为6.6港元,较前一个交易日下跌5.17%,成交量为25,697,528股,较前一个交易日增加8.04倍。

上市科指称该公司违反了下列规定:


1. 《上市规则》第2.13(2)条:违规的原因是,该公司在该等公告中作出的该等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并不准确,以致对该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造成误导;及
2. 《上市规则》第13.09 (1) (b) 条:违规的原因是,当市场显示投资者对于对方3身份有混淆时(即2007911日上午),该公司未能澄清对方3的身份。

上市科进一步指称,有关董事各自违反了:(a)《上市规则》第3.08(f)条,即他们没有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该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及(b) 《董事承诺》,即他们没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亦无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裁决

在上市纪律(覆核)聆讯上,上市委员会同意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作出的裁决,其中包括:


1.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 (2) 13.09 (1) (b) 条;及
2. 有关董事各自违反了下列规定:
a. 《上市规则》第3.08(f)条,即他们没有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该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及
b. 《董事承诺》,即他们(i)没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ii)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经覆核后决定就上文第12项所述违规行为,对该公司及各名有关董事施以公开谴责。

此外,上市委员会经覆核后作出以下指令:

1. 名有关董事须参加有关合规及企业管治事宜的培训24小时。培训须由上市科接纳的认可专业机构提供,两人须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完成培训。该公司须于有关董事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供由课程提供者发出有关两人全面遵守培训规定的证书;
2.  该公司须于完成上文第1段所述的指令后一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及
3. 该公司须向上市科提交上文第2段所述公告的拟稿供其给予意见,并仅可在上市科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刊发公告。


谨此说明,联交所确认上述公开谴责仅适用于该公司及有关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