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刊发《建议修订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及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之谘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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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0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发谘询文件,建议修订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及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
谘询文件就地产发展商在日常业务中通过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不论独自或与他人共同进行)收购政府土地,建议放宽《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规定,现征询公众意见。
现行规则将上市地产发展商收购土地作投资控股界定为交易,并按发行人的承担总额分类。自2006年起规则中已增设一般豁免,让发行人在若干情况下通过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收购政府土地可获豁免事先取得股东批准。及后经过谘询市场,此项有条件豁免于2009年1月编纳成规。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说:「我们进行是次检讨,是因应有市场意见指现行合资格地产收购的豁免并不切合实际情况。例如,有关豁免并不包括在内地通过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收购政府土地而进行的物业发展。」
谘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 将合资格地产收购豁免范围扩充至地产发展商透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在内地收购政府土地的交易(现行豁免仅适用于收购香港土地的交易);
- 对于以合营方式进行的合资格地产收购,删除有关该合营公司融资及利润分派安排限制的豁免条件。不过,发行人董事须确认合营公司的条款为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 删除以下豁免条件:发行人在下一年度与合资格关连人士(该人士之所以成为关连人士,纯粹因为其是发行人现有一个或多个具单一目的合营地产项目中的合营伙伴)共同进行任何合资格地产收购之前,须先取得股东的年度一般授权;
- 规定若干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及合营公司的资料须于发行人有关该收购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而非在下一份年报中披露;及
- 豁免合资格地产收购须编备物业估值的规定。
谘询文件亦建议若发行人成立合营公司纯粹为进行单一目的并属收益性质的项目,可豁免被列作《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交易条文中的交易处理,并就此征询市场意见。有关豁免适用于所有在日常业务中以合营公司进行收益类交易的发行人。
狄勤思补充:「我们亦检讨了一些市场上认为不切合实际情况或冗赘的豁免条件。有关检讨有助确保《上市规则》可达到其拟定目的。」
谘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有关人士宜透过填交问卷提交其对谘询文件所载各项建议的意见。
提交回应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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