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刊发《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谘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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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讯
2010年5月20日
香港交易所刊发《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谘询总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四)刊发有关就主板及创业板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谘询总结(《谘询总结》),以及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条文。
《谘询总结》载述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谘询公众所得的结果。香港交易所共收到42份来自多个不同界别的回应,包括市场从业人士、上市发行人、专业及业界组织、海外投资基金、海外上市发行人及业界专家。
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条文将于2010年6月3日生效,旨在确保矿业公司提供重要、相关及可靠的资料予投资者,同时使联交所*规则与全球标准看齐。另外,《创业板上市规则》也将设对等章节。
新《上市规则》条文将影响其主要业务为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上市申请人,以及参与涉及矿产或石油资产的主要收购(即占现有业务25%或以上)的现有上市发行人。由新《上市规则》条文生效之日起,所有就其矿产或石油储量及资源量刊发资料的矿业公司及上市发行人均须每年在年报中更新有关陈述。
新《上市规则》条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 — 上市规则与指引 — 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及「规则与监管 — 上市规则与指引 — 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两个栏目下载。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条文为矿业公司及涉足于天然资源业的上市发行人提供了清晰指引,让他们知道应向投资者及股东提供什么资料。我们这次采纳了广泛认可的汇报规则,未来亦可以视乎情况采纳其他规则。不论是首次公开招股阶段或已上市的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有关矿产及石油资产的资料必须由独立专家编备。而这些公司若要符合上市资格,除须已发现重大资源外,他们并须概述其生产施行的计划。待市场日趋成熟后,我们将重新考虑应否容许较冒险的早期勘探企业上市。」
*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为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有限公司
执行
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条文的摘要载于本新闻稿附件。
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条文将自2010年6月3日起生效。
《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谘询总结》及回应意见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新闻资料及市场谘询— 市场谘询」一栏下载。
有关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条文的常问问题,已于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 上市规则与指引 — 常问问题」一栏刊发。
附件
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条文的摘要
上市条件
- 拟上市的矿业公司必须按某项《报告准则》确认至少已发现一个控制资源量或后备资源量(如属石油公司)的组合,并在合资格人士报告内证明。此组合必须有意义及有实质内容,足以支持其上市;
- 尚未投产的矿业公司新申请人必须披露其投产计划,包括暂定的日期及成本。有关计划须有最少一份概括研究支持,并有独立合资格人士的意见为佐证;
- 寻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财务准则规定的矿业公司新申请人,必须向联交所证明并使联交所确信,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而言拥有与该矿业公司进行的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当中所依赖的个别人士须具备最少五年的相关行业经验;
- 矿业公司须在其上市文件载有由合资格人士编制的储量及资源量报告。合资格人士必须独立于发行人。
持续责任
- 矿业公司进行涉及矿产或石油资产的主要(或以上级别)收购或出售(即任何一项百分比率达25%或以上),必须在发给股东的通函内载有合资格人士报告。在出售事项中,若股东已掌握出售资产的充足资料,联交所或可免除遵守此项规定;
- 上市发行人进行涉及矿产或石油资产的主要(或以上级别)收购,必须在相关通函内载有合资格人士报告;
- 任何涉及矿产或石油资产的主要(或以上级别)收购亦须有由合资格估算师编制的估值报告支持;
- 矿业公司必须在其中期(半年度)报告及年报内载有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矿产勘探、开发及开采的详情,以及此三类活动的开支摘要;及
- 在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条文执行后公开披露资源量及/或储量详情的上市发行人,必须每年一次在年报内更新有关详情。
报告准则
- 合资格人士报告及估值报告必须符合公认的矿业及石油报告规则(包括澳洲、加拿大及南非采纳的矿业汇报规则,或JORC*类规则)。若有关资料是根据其他报告准则呈报,则必须提供与JORC类规则的差异对照,直至联交所独立确认该等其他准则为止。联交所可不时批准接受其他准则,前提是有关规则在披露及充分评估相关资产方面均具相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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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C是指由澳大利亚采矿冶金学会(The Australasian Institute of Mining and Metallurgy) 、澳洲地质学家协会(Australian Institute of Geoscientists)及澳洲矿物委员会(Minerals Council of Australia)所组成的聯合可采储量委员会(Joint Ore Reserves Committee) 刊发的《澳大利亚矿产勘探结果、矿产资源量及可采储量的报告规则》(Australasian Code for Re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sults, Mineral Resources and Ore Reserves)(2004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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