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于2010年3月31日)
市场运作
2010年3月31日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于2010年3月31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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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从创业板转到主板的申请个案、以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8.21C
条或第
14.84
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6)
条
/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9.06(6)
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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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于六个月内未获批准、
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请
(
或重新申请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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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
处理
期限已过或申请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请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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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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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意见函是指上市科人员对已受理的上市申请提出反馈意见而发出的第一封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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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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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统计采用的数据
,
只包括本月内所发的首次意见函
/
书面回覆。而有关平均所需日数的计算
,
则没有扣除非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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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资料 (于2010年3月31日)
其他资料(于2010年3月3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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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交所已向长期停牌公司发出函件通知其除牌程序已开始时,如该公司未能在该函件指定的最后限期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会考虑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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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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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长时间停牌的主板公司因未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已进入主板《上市规则》第
17
项应用指引所述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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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覆核该除牌决定。该覆核程序正在进行。 |
本报告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