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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连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75)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0年3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连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75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该公司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即2010年9月10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连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 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5年4月28日起停牌,并于2006年6月9日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根据除牌程序,如果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时,该公司仍未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则该公司将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在进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后,提交了三份复牌建议,惟联交所议决此等乃非可行的复牌建议。

可行的复牌建议需要证明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即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该公司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公司的股份才可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鉴于该公司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因此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及对导致联交所拟取消其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补救。可行的复牌建议须于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提交。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即2010年9月10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最终要被取消上市地位, 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