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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关于佑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股份代号:627)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0年2月2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佑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股份代号:627)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宣布, 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 该公司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即2010年8月25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佑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该公司)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订明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8年9月17日起停牌。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时,该公司仍未提交任何復牌建议。要能成为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i)需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 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 条,该公司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具有潜在价值的无形资产,该公司的股份才可以在聯交所继续上市;(ii)需证明该公司有适当的财务汇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足以让该公司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责任;(iii)需解决核數师在其对该集团停牌后刊发的财务报表发表含保留意見的核數报告中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及(iv)需撤回及╱或撤销该公司及其一间全资附属公司的清盘呈请和解除临时清盘人的责任。

鉴于该公司未有提交任何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及对导致联交所拟取消其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补救。可行的复牌建议须于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提交。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即2010年8月25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 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