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汇多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7)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9年11月2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汇多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7)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汇多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订明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7年5月14日起停牌。该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进入第二阶段。根据除牌程序,若于第二阶段结束时仍未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即进入第三阶段。该公司进入第二阶段后提交了复牌建议,但被联交所认为该公司的建议不属可行的复牌建议。所谓可行的复牌建议,须能证明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使其股份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
鉴于该公司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及对导致联交所拟取消其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补救。可行的复牌建议须于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提交。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即2010年5月25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 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