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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发《2008年综合谘询文件》中有关事宜15 - 自行建造资产 - 的建议的谘询总结

企业
监管通讯
2009年7月31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发《2008年综合谘询文件》中有关事宜15的建议的谘询总结(《谘询总结》)。

2008年1月11日,香港交易所刊发《综合谘询文件》,就18项具体政策事宜提出多项建议。根据该文件中的事宜15,香港交易所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中有关须予公布交易的规则,从中剔除发行人为在日常业务中自用而建造的任何固定资产。然而,如收购自行建造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本身已构成一宗交易,则发行人不会获豁免遵守须予公布交易的规则。

经考虑市场的回应意见后,香港交易所修改了原先豁免自行建造资产的建议,也修改了相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内容:凡发行人进行一连串交易以兴建、发展或翻新作为在日常业务中自用的资产时,若要引用合并计算规定的原因纯綷是该一连串交易构成一较大资产的各个部分,则合并计算的规则将不适用。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说:「《上市规则》修订后,股东将一如以往有权知悉并参与涉及重大变动又影响发行人的决定,同时有关修订也利便董事配合发行人的核心业务而筹划相应的业务发展。」

《谘询总结》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市场谘询──谘询意见总结」一栏下载。

《上市规则》的修订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监管架构与规则──上市规则与指引──主板《上市规则》最新修订」及「监管架构与规则──上市规则与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解释」下载。

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将于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更新日期 20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