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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确思医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50)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3)条及吴楷先生违反《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09年6月2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谴责

确思医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股份代号8250
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17.10(3)

该公司执行董事吴楷先生「吴先生」)
违反其以《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六A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
《董事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谨此公开谴责:
(1) 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3)条,于2008年2月24日下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选择性地披露尚未对外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该等资料与其于2008年2月21日刊发的公告所述的新药有关;及
(2) 吴先生违反其于《董事承诺》的责任,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3)条。

实况

2008年2月21日约晚上10时51分,该公司刊发公告(「首份公告」),披露其已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药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据此,该公司原则上同意与西藏药业合作,透过将成立的合营企业在中国开发、制造及销售一种名为冻干重组人脑利纳肽的新药(「新药」);该公司及西藏药业将分别拥有该合营企业的51%及49%权益。

2008年2月22日(即首份公告刊发后首个交易日),该公司股价收报0.130元,较上个交易日收市价(0.106元)约升22.64%,而成交量(78,860,000股)是过去10日平均数的9.85倍。当日恒生指数下跌1.346%。

2008年2月24日(星期日)约下午4时至5时30分,该公司与西藏药业联合举行记者招待会(「记者会」),向传媒介绍新药。10家不同传媒机构的记者及该公司委聘的公关公司的代表均有出席记者会。

于记者会上,该公司执行董事吴先生为记者会发言人之一,在回应记者的提问时,透露了新药的资料,包括新药(i)平均售价、(ii)生产成本、(iii)2008年1月至记者会当日的销售额、(iv)2008年估计销售额;及(v)估计边际利润(统称「有关资料」)。

这些具体资料并未在公开渠道发布,且与该公司核心业务的新商机有关,因此是潜在的股价敏感资料。有关资料是吴先生与西藏药业就签署合作协议洽商时所得,须经过尽职审查程序进一步核实,同时亦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其他董事于首份公告刊发时已获悉有关资料,又或知悉吴先生将于记者会上披露有关资料。记者会上派发的书面材料并无提及有关资料。若吴先生并无发表上述损及有关资料保密性的言论,该公司未必要披露有关资料,但吴先生却透露了有关资料,导致该公司须立刻履行相关披露责任。

2008年2月25日早上,多份报章报道有关资料或当中部分内容。上市科就报章所报道有关资料的内容是否属股价敏感资料向该公司作出查询。为回应有关查询及应该公司要求,该公司股份于当天上午10时起暂停交易,以待刊发澄清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

2008年2月25日约晚上10时47分,该公司刊发澄清公告,澄清当天多份报章刊发有关资料的报道。

2008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起,该公司股份恢复交易。当天该公司的股价收报0.144元,较上个交易日升10.77%,而成交量(371,540,000股)约是过去10日平均数的23.92倍。当日恒生指数升1.915%。

联交所的调查

对事件调查后,联交所认为:

(1) 该公司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3)条,原因为:
(a)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3)条,吴先生在记者会上披露的资料为尚未对外公布的资料,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该公司证券的市场活动及价格。因此,由于吴先生在记者会上披露了有关资料而损及有关资料的保密性,故该公司须按监管规定发出相关公告披露有关资料;及
(b) 吴先生在记者会上透露有关资料后引起披露责任,因此构成选择性地披露有关该公司业务的潜在股价敏感资料;及
(2) 吴先生违反了《董事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3)条,原因为其于记者会上选择性地向传媒披露有关资料。

补救行动

根据上市科的纪录,该公司在此次违规前的合规纪录良好。鉴于吴先生在记者会上选择性地发布潜在股价敏感资料,以及为避免日后发生同类事件,该公司已采取若干补救措施,包括指定该公司另一名执行董事为唯一授权人士,可在经与董事会商讨及获批准后对外披露该公司的未来公司资料。日后但凡对外作出披露均须事先经董事会批准。

和解

进行和解后,           

1. 该公司承认其就上述事宜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3)条;
2. 吴先生承认其就上述行为违反《董事承诺》;及
3. 该公司及吴先生接受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分别对其各自所作的制裁,详情如下。

制裁

鉴于上述事实及情况以及该公司及吴先生承认的各项违规事项,上市委员会作出以下制裁:

(1) 公开谴责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3)条;
(2) 公开谴责吴先生违反其《董事承诺》;
(3) 指令该公司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顾问」),对其进行全面检讨并给予改善该公司内部监控的建议,以使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披露规定:
(a) 该公司须于本新闻稿刊发之日起计两个月内,向上市科提交顾问编撰的书面报告,当中载有改善该公司就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披露规定的内部监控的建议(如有);
(b) 该公司另须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向上市科提交顾问就该公司全面执行其建议(如有)情况的书面报告;
4. 指令吴先生接受由一家令上市委员会及/或上市科满意的认可专业组织举办有关合规及企业管治事宜的培训课程,培训时数为24小时,并须于本新闻稿刊发之日起计六个月内修毕。吴先生须于全面遵守此项培训要求后的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交由该培训机构发出其全面遵守此培训要求的证明书;及
5. 指令该公司于履行上述第3及4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尽快刊发公告,确认其已全面遵守该两项所载的指令。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是次谴责只适用于该公司及吴先生,并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说:「此个案的裁决与上市委员会最近另一项决定的要旨一样:凡选择性地发放可能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即使发行人证券暂停交易,亦可构成违反《上市规则》。在此个案中,发行人是在非交易日选择性地发放可能属股价敏感的资料,令讯息接收者有更多时间去考虑及分析资料而占优势,因此有损市场的持正操作,这种做法是不能接受的。

在进行记者招待会时,公司行政人员应确保回应提问时不涉及尚未对外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若泄露股价敏感资料又或存有虚假市场的风险,发行人必须即时发表清晰的公告以作纠正。 」

更新日期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