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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可能就主板首次上市申请人的盈利测试规定给予豁免

监管通讯
2009年6月5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拟就此厘清:若有申请在主板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个别公司因金融危机之故而暂时影响到其业务纪录期的盈利,联交所会考虑豁免个别申请人遵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的「盈利测试」规定(豁免)。

背景资料

现行的「盈利测试」

《主板规则》第8.05条载有上市申请人必须遵守的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又或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根据第8.05(1)(a)条,要符合现行的「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具备足够的营业纪录。这是指申请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申请人财务报表内的其他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纪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联交所最近刊发的上市决策系列六十六,便就其如何裁定个别的财务收益或亏损项目是否归入现行「盈利测试」所指的「日常业务」范围厘清立场,以及协助准申请人了解不同相关个案的事实及情况。

金融危机的影响

全球市况逆转不单影响了经济,也突显出环境突变下,现行用作申请人未来表现指标的「盈利测试」确实有其限制。金融危机可能削弱了主板一众准上市申请人的股东应占盈利,但个中原因可能在按市价计值而出现减值又或者耗蚀亏损,而非因经常亏损或者业务或营运上出现根本上的倒退所致。

联交所认为,在若干情况下,联交所可能有需要豁免申请人严格遵守现行的「盈利测试」。联交所相信,若涉及的负面影响只属暂时性,有关的准申请人亦不宜自动视之为不符合上市资格。

豁免及各项因素

准上市申请人可向联交申请豁免遵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的规定,联交所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授予豁免。联交所将会根据每名申请人的事实及情况考虑每项豁免申请本身的理据。评估豁免申请时所考虑的有关因素如下:

1. 申请人于申请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总和最少达5,000万港元。


2. 申请人应能证明,若非因暂时的情况所影响,其于该三年的营运盈利将会远超5,000万港元。


3. 这个三年业务纪录期必须包括一个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或以后日期止的会计年度。


4. 在业务纪录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日常业务所产生的营运现金流在未计营运资金变动及扣除已付税项前必须为正数。


5. 申请人必须证明并令联交所确信,导致其无法符合现行「盈利测试」规定的状况及情况纯属暂时性。上市文件亦必须充分披露以下各项:


(a) 有关状况及情况会否持续或经常发生;及


(b) 其为减轻有关状况及情况对未来盈利的影响而已经或将会采取的措施。


6.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将有充足的营运资金供上市后12个月内营运。

上述因素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情况,亦不会单单以此决定豁免申请的结果。上市申请人如欲了解正式申请豁免有多大成功机会,宜尽早谘询联交所上市科,并寻求非正式但保密的指引。

检讨现行的「盈利测试」

我们亦注意到,若干市场人士认为现行的「盈利测试」可能并不是一个对申请人未来表现的有效指标,并质疑以此作为上市资格规定是否合适。联交所将在适当时候检讨现行的「盈利测试」及其他上市资格条件。

更新日期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