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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公布《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执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
2009年2月20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有关上市发行人遵守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第三次审阅报告。

第三次审阅报告分析了1,213家上市发行人在其2007年年报中所披露的企业管治常规情况,以确定联交所执行《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的成效。

《守则》于2005年生效,当中载列两重建议:1) 守则条文;及2) 建议最佳常规。守则条文并非强制规定,但发行人必须在其中期报告及年报内披露其有否遵守每条守则条文;若发行人偏离了个别的守则条文,其必须就有关偏离条文的情况作出解释。建议最佳常规只属指引,即联交所鼓励而非要求发行人说明其有否遵守条文行事及就任何偏离条文的情况作出解释。

第三次审阅报告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 全部1,213家发行人均符合「不遵守就须解释」的要求,换言之,这些发行人全部都在其年报内说明其已遵守了为数45条的守则条文,或已就其偏离一项或多项守则条文的情况作出解释;
  • 这些发行人当中,遵守了该45条守则条文中的最少41条者约占98%(较第二次审阅的96%为多);
  • 与第二次审阅一样,相对规模较小的发行人(以市值计),较大型的发行人遵守的守则条文较多;及
  • 有关季度汇报的建议最佳常规的遵守比率仍然是最低。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联交所最新的报告内容反映,整体而言,上市发行人遵守企业管治常规的情况自第二次审阅以来持续改善。」

韦思齐续说:「我们检讨《守则》时,将会考虑我们对上市发行人2006年及2007年年报的审阅结果,并会谘询市场对修订《守则》的意见,例如在顾及香港独有市况及所有权益人的要求下,因应国际最佳常规的发展及更加着重环保及社会责任等事宜而作修订。」

有关报告已登载在「披露易」网站「发行人相关资料」一栏。

更新日期 20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