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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禁止买卖期」

监管通讯
2008年12月30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已于2008年11月28日发表2008年综合谘询文件中所载建议的谘询总结(下称《谘询总结》)。《谘询总结》及相关新闻稿可分别于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cc200811_c.pdf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hkexnews/2008/0811282news_c.htm览阅。

推行《谘询总结》多项建议所需的《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内容原定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其中一项建议为延长「禁止买卖期」。根据该项建议,董事不得买卖上市发行人证券的期间将会加长至由上市发行人的财政期间结束时开始,直至上市发行人刊发有关财务业绩之日为止(「有关规则」)。现时,「禁止买卖期」只限于财务业绩刊发前的一个月。

上市委员会今日已就上市发行人、传媒及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的议员近日所提的意见以及法定监管者的意见进行讨论。

上市委员会尤其注意到外界所提出的意见,即认为是次延长「禁止买卖期」的幅度过大,以及延长「禁止买卖期」的通知期不足。上市委员会完全信纳有关建议的谘询程序是循持正公平的方式进行,但为释除这些疑虑,上市委员会已决定将早前已循适当程序提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并经其正式批准的有关规则延至2009年4月1日始实施。

上市委员会将不会撤回有关规则。

上市委员会深信,有关规则不但符合香港的长远利益,亦符合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