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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推出两项有关上市规则执行的新措施

企业
2008年11月17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本月将推出两项措施,以提升其执行上市规则行动的透明度,并有助其履行法定职责。

联交所今天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发布首批上市规则执行指引信;一如以往的其他举措,此举旨在令上市规则执行事宜及上市科诠释《上市规则》不同条文的有关决策过程更具透明度,上市发行人当可透过这些指引信获得更多有关资料及指引,从中受惠。

此外,为协助联交所查询及更有效履行其法定责任,即于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力确保证券买卖活动在资讯流通、公平有序的市场进行,联交所亦将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登载「要求协助公告」(RFA公告),藉以告知市场人士联交所有意就公众已知的某些事实或事宜联络个别人士,但因为某些原因而未能成功,譬如有关人士刻意回避联交所的查询,又或者有关董事根本不知道联交所正试图联络他以回应有关提问。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发布这些指引信将有助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了解及应用《上市规则》,尤其是从规则执行的角度的了解,有助提升香港的企业管治。」他补充:「除此之外,我们亦相信登载这些RFA公告将有助提高上市科查询及调查过程的透明度。」

有关公布上市规则执行指引信RFA公告的其他资料,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

编者须知

发布上市规则执行指引信

背景及目的

据联交所过往经验所得,一些可能涉及规则执行行动的转介个案在调查后可能发现未必适宜采取纪律行动。尽管如此,个案本身可能具某些特点,以致牵涉更广泛层面的监管问题,譬如《上市规则》的诠释或联交所预期发行人在有关个案的情况下所需采取的行动等。因此,虽然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或许不宜采取任何纪律行动,但若能由联交所公开相关规则的诠释、或就于类似情况下联交所预期发行人应有的操守提供指引,可能才是适当的监管行动,让最终得益的并非只限于有关发行人,而是市场整体。

实施

由于在上述情况下实不宜公开曾是调查对象的个别公司或人士的身分,因此联交所在发布指引时将隐去有关专称及稍作修订,并会事先谘询及通知有关公司或人士。联交所亦已制订多项内部程序,以确保(其中包括)发布指引前先经所需的内部审批。

指引信将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监管架构及规则」一栏,亦或会在香港交易所季刊《交易所》刊登。

已刊发的指引信将被定期检视,以确保其所提供的指引仍然适用,能反映当前的诠释常规及联交所有关人员的期望。

登载「要求协助公告」

背景及目的

过去曾有某些公告或传媒报道等衍生出一些监管事宜或市场关注,以致联交所拟向发行人董事作出查询。此外,某些事实、谣传或臆测亦会令公众投资者预期监管机构理应查询有关事件。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会尝试联络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但未必每次都成功,尤其是当联络对象是发行人的前董事。联交所相信部分个案的有关董事是刻意回避监管机构的提问,但此亦可能是董事根本不知道联交所希望与他联络以回应有关提问。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认为可利用公开渠道,透过刊发公告联络有关董事,希望他们能协助联交所厘清有关事实,再向市场发布有关讯息。 

发布RFA公告旨在让市场知道,联交所有意就已为公众所知的事实或事宜联络个别人士,但未能如愿。

实施

RFA公告的内容将受严格限制,包括确保所用措辞中立及纯属事实,并会清楚说明发布有关资料并不等于就当中所提述的董事或前董事已有任何不利的调查发现。

联交所亦会确保只有上市科的高级职员才能决定是否刊发RFA公告,并且有关决策过程会紧循内部程序,以确保RFA公告只会在适当情况下发布。 

RFA公告一览表将载有所有已发布的RFA公告。有关列表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市及上市公司事宜」一栏浏览。

联交所将设立机制,在任何情况下如有关董事已回应RFA公告,或因情况有变,令联交所毋须再联络有关公告所指董事,则其姓名会尽快从RFA公告列表中删除。

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