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批评下列各方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3.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黄景兆先生(「黄先生」,已于2006年8月30日辞任)。 |
王先生与黄先生统称「有关董事」。
实况
该公司原须于以下限期前公布下列财务业绩(统称「财务业绩」)及派发下列财务报告(统称「财务报告」):
然而,有关财务业绩及财务报告在以下日期始公布及派发:
导致上述延误的原因是该公司在着手进行2005年财政年度的审核工作前未有为香港会计准则第31号(「HKAS31」)的即将实施作好适当及充分的准备。该公司低估了修订HKAS31所牵涉的风险及准备工作的繁复程度,因此未有预先拟定任何实施计划或时间表,以致该公司旗下部分位于中国的共同控制实体在提供财务资料以供编制2005年年度业绩时有所延误。
有关董事在个案发生时是该公司之执行董事,具有执行行政职务的责任及权力,以及该公司的管理事宜。在这个案中,并无迹象显示有关董事已履行其职责,就实施HKAS31而作出充分准备,因此有关董事违反了其各自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按《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履行其财务汇报责任。
本个案涉及的延误时间不短,在公布及派发2005年年度业绩及2005年年报方面情况尤甚。2005年年度业绩延迟公布,遂令2006年中期业绩及2006年中期报告亦相继延迟公布及派发。该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有很长时间对该公司的财务资料毫不知情。
和解方案
根据和解方案,
制裁
经考虑上述实况及有关方的表述后,上市委员会的结论是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49(1)、13.46(2)(a)、13.49(6)及13.48(1)条的规定,而有关董事则违反了《董事承诺》。
因此,上市委员会就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各自的上述违规行为作出批评。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批评只适用于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并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上市发行人有责任在《上市规则》订明的限期内刊发其财务业绩。财务资料是否及时发布,对股东及投资者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具关键性影响。
在确保公司履行这项责任上,管理层应负上最大责任。在这个案中,构成严重延误主要是由于实施一项新会计政策所致。不过,若不是行政管理层未有充分考虑有关变动对该公司遵守其核心责任的影响,亦不致遭到上市委员会施以公开制裁。为确保该公司及负责董事日后遵守这些至关重要的财务汇报责任,联交所过去已采取适当纪律行动,将来亦会如是。
在这个案中,撇除个案本身,还有一些在发生违规事件时尚在任的前董事并无就上市科的调查充分合作。据我所知这些董事都是在发生有关事宜后请辞的,其后并无在任何其他香港上市公司任职。除非这些前董事可合理解释为何其未有就本个案有关事宜充分合作,否则日后如他们被提名于香港任何其他已经或即将上市的公司担任董事,在评审他们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3.09条时,联交所亦会一并考虑他们在这个案调查工作中的不合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