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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算增加未能如期交收证券的罚款

市场运作
2008年9月26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拟增加未能如期交收证券的罚款。香港结算会在今日稍后将有关规则的建议修订提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审批。

香港结算建议,有关罚款(即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指的失责罚金)将由现时相等于未能如期交付交易市值的0.25%增加至 0.50%,但每只未能如期交付证券的罚款上限维持为100,000元。 

有见目前环球金融市场的不明朗情况,香港交易所已同意应证监会的要求,增加对未能如期在T+2日交付证券的结算参与者的罚款。

待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则修订后,有关建议的罚款将适用于10月2日或以后交收的交易。

更新日期 20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