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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有关创业板的谘询总结

企业
2008年5月2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有关创业板的谘询总结(《创业板谘询总结》),当中载有发展创业板为第二板的建议详情。

《创业板谘询总结》载述在2007年7月至10月期间谘询公众的结果。联交所合共收到11份市场回应意见。回应人士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企业融资及顾问公司、专业机构、会计师行及个别人士。

经过是次谘询及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讨论后,联交所认为将创业板重新定位为第二板及跃升主板的踏脚石,将是一个合适的未来发展方向。

《上市规则》将作出修订,以反映创业板的新角色,但其现有架构将大致保留。主要的变动包括:

根据新的数量化上市要求,申请人在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净现金流入合计不得少于2,000万元;


审批创业板新上市发行人的权力将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转授予上市科,而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将保留监察、处理上诉及制定政策的责任;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持续责任将更紧贴主板的规定;


现有创业板发行人须由新规则生效日期起遵守新规则,但公众持股量规定则设三年宽限期;及


由创业板转往主板的程序将予简化,而所有创业板转板申请人的主板首次上市费将获减50%。

下表1显示创业板在上市要求方面现行安排与新安排的主要差别。

表1 ─ 创业板在主要上市要求方面的安排

  现行安排 新安排
财务凭证 有实质业务及具潜力 最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营运现金流入合计> 2,000万元


营运往绩及
管理层
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可缩短至12个月) 最近两个财政年度,期间的管理层成员须大致维持不变


市值 实际 > 4,600万元
(只具有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公司:> 5亿元)


> 1亿元*  
主营业务 需要 不需要


审批机构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上市科

* 主板市值要求为 > 2亿元。

下表2为由创业板转往主板的安排的主要变动。

表2 ─ 创业板转往主板的安排的主要变动

  现行安排 新安排
程序 两个步骤:在创业板除牌,然后在主板新上市 一个步骤:新的主板上市方法 ── 「由创业板转板上市」


费用 主板的标准首次上市费 创业板转板申请人的主板首次上市费获减50%


保荐人或财务顾问


需要 不需要
招股章程 需要 招股章程以公告取代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对于新申请人而言,数量化上市要求可为他们提供清晰基准,让他们知道本身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从而某程度上减少申请过程中不能确定的情况和涉及的费用。」

韦思齐亦阐释说:「转授审批新发行人上市申请的权力予上市科,应有助解决市场对上市程序的时间及可预测性的关注,有助减低申请人的费用而毋损监管水平」。

他说:「对现有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规模较完善者自会视创业板为其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后跃进主板的踏脚石。转板程序简化后,转板申请人再毋须聘请保荐人,招股章程亦以符合监管规定的电子形式公告所取代,令转往主板的时间及费用大大减少。」

实施及过渡安排

联交所在2008年5月2日当日或之前收到的新上市申请,将根据接纳审批申请时有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处理。2008年5月2日后收到的任何新上市申请及更新申请,则须遵守在上市日期有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

此等有关新上市申请的过渡安排不会影响经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持续责任及其他方面的要求;绝大部分的经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皆将于实施日期即时生效,惟独经修订的公众持股量责任则从该实施日期起计给予三年的宽限期,以确保发行人能够遵守。

经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创业板谘询总结》及回应意见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市场谘询──谘询意见总结」一栏下载。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监管架构与规则──上市规则与指引──创业版上市规则的修订/解释」一栏下载。

《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监管架构与规则──上市规则与指引──主板《上市规则》最新修订」一栏下载。

有关《上市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监管架构与规则──上市规则与指引──有关上市规则及规则修订之补充文件」一栏下载。

更新日期 20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