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有关大凌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1)证券长期停牌的声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本公告,乃旨在向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的股东及投资大众提供有关该公司证券在联交所长期停牌的资料。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条,联交所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维持证券交易在有秩序、信息灵通和公平的市场中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2.07(2)(e)条,联交所则须维持市场整体的公正和声誉。因此,联交所是为履行其上述的责任而发表本公告。
公司公告
2002年8月8日,该公司发表一份公告(公告A),称其未有事先就若干关连交易取得股东批准,故违反当时《上市规则》第14.26条的规定。上市科在2002年底展开调查。
2003年6月3日,该公司发表另一份公告(公告B),当中包括追溯披露另外八宗过去本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披露及/或征求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
2003年8月20日,该公司再发表另一份公告(公告 C)(连同公告A及公告B统称「该三份公告」),宣称支付300万港元予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张志诚先生(张先生),作为其安排在公告B所披露其中一宗关连交易的报酬。
停牌
2004年4月21日,该公司准备就供股建议发表公告,其证券遂在该公司的要求下停牌。虽然这次供股已于2004年7月27日终止,但联交所拒绝该公司的证券复牌,因为该公司在公告B中承认的多项违反《上市规则》事项引出了进一步的监管问题,而后来上市科在调查该公司若干董事进行上述违规行为及上市科指控的其他违规问题时,以及根据上市科在调查过程中的资料显示,另外还存在若干惹人关注的问题。
停牌初期,上市科通知该公司,其对该公司多年来多宗交易及公司企业行动有所关注,包括该公司在公告B中披露的交易及企业行动。2004年6月18日,上市科通知该公司,表示上市科决定虽则情况相当罕见,但该公司的证券须继续停牌,直至针对该公司及其若干前任及在任董事的纪律行动结束为止。上市科并向该公司表示,联交所是根据《上市规则》第6.01条的规定作出此决定以保障投资者。后来该公司提出覆核该决定,而覆核裁决已于2004年9月作出。上市委员会的裁决是:该公司复牌须符合以下条件:(i)纪律行动有正式决定;及/或 (ii)该公司就公告B中所披露及指出的事项进一步提供适当资料。
纪律行动
以下资料须与下文以粗体显示的提示内容一并阅读并以之为依归。
直至目前的情况
2004年12月23日,上市科发表报告(纪律报告),对该公司及其若干前任及在任董事展开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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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李宏泰先生(2003年7月1日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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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执行董事陈志媚女士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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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执行董事杨杏仪女士(连同上述人士,统称「其他人士」)。 |
纪律报告涉及该三份公告所指的交易当中该公司被指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事项及上市科指称的其他失当行为。该公司及其他人士均否认上市科的说法。
该公司在该三份公告内承认多项违反《上市规则》的事项,并归咎于粗心大意。在其后展开的纪律行动中,该公司及其他人士或是否认上市科指称其失职及违反《上市规则》,或是声称如有违规,亦不过是技术问题及因粗心大意而起。
纪律聆讯于2005年7月12日展开,但因该公司及其他人士中的两名人士分别委聘的资深大律师在聆讯中提出重大程序问题而休会。
2005年7月15日,该公司申请其证券在联交所复牌,但联交所拒绝申请,理由是上市科仍不满意当时有关情况,即市场仍未能对公告B所披露事宜的相关情况作出充份评估。该公司申请其证券在联交所复牌需待即将就此进行的上市委员会纪律聆讯作出裁决,及/或该公司进一步作出适当披露以遵照2004年9月上市委员会的覆核决定。
其后,纪律聆讯先后延至2007年5月及2007年10月。但在该公司及其他人士的要求下,两个日期的聆讯先后被取消。及至2008年2月21日,纪律聆讯方再次召开。
上市委员会裁决摘要
经考虑该公司、其他人士及上市科或其代表作出的书面陈述及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的口头陈述后,上市委员会于2008年4月8日作出了结论,即总的来说就是该公司及其他人士中每一人均有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委员会决定对纪律行动针对的该公司及每一名人士施以一系列的制裁。
该公司及四名其他人士中的三人已按《上市规则》第2A.11条要求上市委员会覆核有关裁决。覆核聆讯现定于2008年8月19日进行。
为释疑起见,特此说明:上文概述的裁决并不代表纪律行动的最终裁决。至今该公司或其他人士中任何人士仍未被施以任何制裁。若干裁决仍有如上文所述尚待覆核,之后亦可能由上市上诉委员会再进行覆核。因此,本纪律行动或尚须一段时间始有最终定论。
有关该公司的证券在联交所复牌的条件
联交所之所以决定维持该公司的证券停牌,完全是因为纪律报告所述事宜令其对股东及市场保障问题有所关注。
上市科认为,纪律报告及纪律裁决所指称的失当行为很严重。四名人士的表现仍存在很严重的监管问题,其中二人现时仍是该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上市科已就其处理该公司证券长期停牌的事宜而先后于2008年2月及2008年4月寻求上市委员会成员(不包括有资格出席纪律覆核聆讯的成员)的指引。上市科认为,上市委员会就纪律裁决作出覆核决定之前,该公司必须妥善披露及推行更多企业管治措施以减低联交所的疑虑,其证券方可复牌。2007年底,上市科曾请该公司考虑订立实际的措施,以监察有关纪律行动所针对的那些董事的表现;及设立职权范围经联交所同意的企业管治委员会,以监察其新推行的管治措施的有效性。在上市委员会近期的会议上,这方案已获通过,委员会并同意在有关情况下,联交所应向市场刊发公告,讲述该公司长期停牌的事宜及联交所施加的复牌条件等。
联交所将继续监察事件的发展,并将促请该公司就其拟如何符合证券复牌的条件向股东及投资大众提供更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