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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刊发电子版本招股章程及发出纸张形式申请表格的联合谘询文件

监管通讯
2008年4月1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发表联合谘询文件,建议在公开要约中,容许公司在若干订明网站刊发电子版本招股章程的情况下发出纸张形式申请表格(注1)。

有关建议将容许收款银行在公开要约中派发纸张形式的申请表格时无须同时派发纸张形式的招股章程,条件是须有电子版本的招股章程在网上刊发,以及须符合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其他规定(注2)。

投资者可在收款银行的指定分行索取纸张形式的招股章程。

证监会与联交所在制定有关建议时,考虑了若干因素,包括:(i)互联网日益普及;(ii)香港交易所网站是发行人资讯的主要来源;及(iii)环境保护。有关建议预期会降低交易成本。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何贤通表示:「科技的进步发达、个人电脑和互联网在香港的使用率及渗透率的急速增长,激发创意,带来商机。」

何先生续称:「有关建议一经落实,将可产生市场所需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并与香港交易所的「披露易」计划所提倡的政策方向互相呼应,同时有助增加香港作为具竞争力及高效率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Richard Williams)表示:「我们近年一直致力提升香港交易所网站的处理能力和各项功能,支援「披露易」计划的实施。新推出的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专为发布发行人资讯而设,现已被视为互联网上一个可靠的文件储存库,公众可于该网站免费阅览及下载招股章程或发行人的其他资讯。随着上述发展及我们锐意促进更广泛采用电子通讯,今次有关建议旨在放宽有关招股章程资料的传递媒介的规定,同时确保所有投资者若希望取得招股章程印刷本均可继续取得印刷本。」                       

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邀请公众在2008年5月30日 前就有关建议提交意见。

公众可于证监会网站(www.sfc.hk)及香港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浏览联合谘询文件

编辑备注:

1. 有关建议适用于就股份、债权证及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作出的公开要约。


待有关建议获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后,任何公司凡就将会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或债权证作出要约,将可获批给类别豁免而无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除非如《公司条例》第38(3)或342(3)条所预期,同时发出纸张形式的招股章程,否则不得发出纸张形式的申请表格(伴随规定)。


此外,证监会拟对就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作出的要约批给宽免:若符合指明的条件,便可在刊发电子版本的上市文件的情况下,提供纸张形式的申请表格。该等条件将与上述类别豁免所附条件的精神一致。


2. 批给建议的类别豁免所附带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及条件包括:-
a. 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登载系统作出事先披露,通知公众纸张形式的申请表格将会在并非与纸张形式的招股章程一起发出的情况下发出;
b. 在整段要约期内:-
纸张形式的招股章程可在指明地点应公众要求免费供其索取。指明地点包括香港结算的存管处服务柜台及收款银行的指定分行;及
电子版本的招股章程可从有关公司的网站及香港交易所网站(有关网站)免费下载;
c. 除在联交所容许或要求的不同之处的范围内,电子版本的招股章程的内容与纸张形式的招股章程相同;及
d. 纸张形式的申请表格及电子版本的招股章程均在显眼处述明:(i)在要约期内,纸张形式的招股章程可在指明地点应公众要求免费供其索取;及(ii)该等指明地点的详情。


3. 为防患未然,如电子版本的招股章程连续四小时或以上无法从有关网站下载,纸张形式的申请表格便必须与纸张形式的招股章程一起发出,直至电子版本的招股章程可再次从上述任何一个网站下载为止。


4. 联交所拟因应建议的类别豁免,修订《交易所上市规则》。

更新日期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