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程序及停牌公司之报告(于2008年2月29日)
市场运作
2008年2月29日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程序及停牌公司之报告(于2008年2月29日)
已接受之上市申请(1)
a. 2008年2月 |
16 |
0 |
16 |
b. 2008年截至本报告日止
|
21 |
2 |
23 |
已获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
a. 2008年2月 |
2 |
1 |
3 |
b. 2008年截至本报告日止
|
14 |
1 |
15 |
处理中之上市申请个案(1) (于2008年2月29日)
1. 处理中 (根据已接受之上市申请表格) |
|
|
|
a. 2008年1月1日以来接受之新上市申请 |
21 |
2 |
23 |
b. 其他 |
22
__________ |
1
__________ |
23
________ |
2. 已获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但仍未上市 |
|
|
|
a. 2008年1月1日以来获批准之申请 |
12 |
1 |
13 |
b. 其他 |
3 |
0 |
3 |
(1)
|
包括从创业板转到主板的申请个案、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 |
(2)
|
包括于六个月内未获批准、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请(或重新申请)。
|
(3) |
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或申请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请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 |
(4)
|
包括两家从创业板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的公司。 |
(5)
|
首次意见函是指上市科人员对已受理的上市申请提出反馈意见而发出的第一封函件。
|
(6)
|
有关统计采用的数据,只包括本月内所发的首次意见函/书面回覆。而有关平均所需日数的计算,则没有扣除非营业日。
|
其他资料(于2008年2月29日)
a. 除牌公司数目(由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
1 |
2# |
3 |
b. i) 已进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的主板公司数目
(于2008年2月29日) (7)
ii) 已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主板公司数目
(于2008年2月29日) (7)
|
5
11 |
不适用
不适用 |
5
11 |
c. 已向其发出拟除牌通知的主板及创业板公司数目
(于2008年2月29日) (8)
|
1 |
6 |
7 |
d. 停牌3个月或以上的公司数目(于2008年2月29日)
|
30 |
15 |
45 |
e. 上市公司总数(于2008年2月29日) |
1,051 |
191 |
1,242 |
#
|
包括两家从创业板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的公司。 |
(7)
|
主板及创业板采纳不同的除牌程序。该等长时间停牌的主板公司因未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已进入《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阶段。至于创业板公司,现时则未有相关的除牌应用指引。 |
(8)
|
联交所拟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0条取消该主板公司的上市地位,并已向该公司发出通知。此外,联交所拟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至9.18条取消该等创业板公司的上市地位,并已向有关公司发出通知。
|
本报告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