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批评下列各方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于2008年1月3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徐连国先生及徐连宽先生可能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1)及13.46(2)(a)条以及有关董事各自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责任 。
实况
该公司原须:(i)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在每个财政期间结束日期起计4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有关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及(ii)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a)条,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日期起计4个月内向其股东发送有关财政年度的年报及经审计账目。该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业绩及年报分别于2006年8月21日及24日才对外公布及向股东发送,比原定限期分别迟了大概三个月二十一日及三个月二十四日。
联交所已就该公司可能违反其于《上市规则》第13.49(1)及13.46(2)(a)条下的责任进行聆讯。该公司承认违反了上述条文。
联交所明确指出而徐连国先生与徐连宽先生亦各自承认违反了其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诺》,即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以致未能确保该公司设有适当的内部监控及财务报告系统。
裁决
在获上市委员会同意的和解方案下:
因此,上市委员会在此公开批评该公司、徐连国先生及徐连宽先生各自违反了上文所述事项。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公开声明除批评该公司、徐连国先生及徐连宽先生外,并无公开批评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此外,委员会指令: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这个案的裁决再次提醒发行人:联交所极关注发行人有否适时向市场公布财务资料。
这个案值得一提之处是,上市委员会作出的指令皆围绕发行人执行经改进的内部监控这宗旨,因为这是发行人能否及时有效地遵守这些重要规则的关键。即使已将负责执行某合规任务指派了给某名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成员,也不代表其他董事毋须个别或共同地采取一切合理行动监察有关合规任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执行任务期间发现任何错漏时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执行董事因参与公司的日常事务,通常最适宜就任何浮现的问题督请全体董事注意,以及展开适当的补救措施。董事制定恰当的财务汇报程序,当可大大减低合规问题带来的影响,因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可以此为合理依据,就发行人的财政状况及前景作出适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