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下列各方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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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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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当时的执行董事马保隆先生(「马保隆先生」);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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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当时的执行董事马烈坚先生(「马烈坚先生」)。 |
上市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9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马宝基先生、马宝丰先生、马保隆先生及马烈坚先生(统称「有关董事」)可能违反有关董事各自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
实况
根据《董事承诺》,各有关董事须(其中包括)在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包括及时和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
上市科指称有关董事未有在其对该公司可能违反《上市规则》第2.13条及/或第13.09条的规定而作出的调查中给予合作。有关可能违规的详情如下:
个案甲
该公司在2005年6月20日刊发公告,指(其中包括)其于2005年5月31日刊发的公告载有一些错误的资料,如该公司所持现金水平及该公司订立的按揭/授予的抵押品数目等。
该公司当时正值临时清盘阶段,其后在2005年6月23日委任了临时清盘人。上市科表示,临时清盘人提供的文件需要该公司董事(尤其是当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的有关董事)作出解释,让联交所可就有关事宜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其作为监管机构所作出的适当回应。因此,(其中包括)有关董事务须在回答上市科提问方面充分合作。然而,有关董事并无给予所需协助。
个案乙
该公司在2005年4月28日刊发的公告中作出如下声明:「董事确认,彼等自2005年3月30日起并无买卖本公司证券,且彼等不会买卖本公司证券,直至公布2004年全年业绩止」。然而,根据有关董事就其于该公司所持权益而呈交联交所的资料显示:有关董事曾在2005年4月19日至2005年6月20日期间进行股份买卖。因此,上市科关注到该公司2005年4月28日刊发的公告所载的资料是否具有误导性。
上市科以传真方式就有关股份买卖向(其中包括)有关董事作出查询及跟进。然而,有关董事不但未有及时回覆提问,甚至对有关提问置之不理。
上市科指称各有关董事违反了其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诺》,即未有就上市科的提问给予充分合作。
裁决
上市委员会裁定各有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原因是他们未有就上市科的提问给予充分合作。
上市委员会决定就有关董事的上述违规行为对各人作出公开谴责。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此个案的裁决,再次突显董事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是何等重要。董事作出承诺即表示自愿同意:如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有需要就影响到上市发行人的合规事宜背后的事件作出调查,其将会充分合作。联交所预期董事可立即回覆其提问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以便联交所履行其监管责任,也是合符情理。
因此,在现实不符预期的情况下,联交所有权、亦必然会采取纪律行动。在这个案中,尽管该公司股份被撤销了上市地位,但上市委员会就相关董事的操守作出的裁决,仍将用作日后评审其是否适合担任联交所任何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的准则之一。」
* 该公司的证券由2007年7月9日上午9:30起停止在联交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