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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有关华建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79)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的规定进入除牌阶段

监管通讯
2007年12月1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有关
华建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79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6.10条的规定进入除牌阶段

联交所拟行使其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的除牌权力,取消该公司的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联交所宣布给予该公司六个月期限,让该公司可就该等引致联交所拟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补救。若该公司未能采取恰当的行动对该等事宜作出补救并恢复上市地位,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限期届满时(即2008年6月12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拟行使其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的除牌权力,取消华建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该公司的股份自2004年4月1日起停牌。截至本通告之日,该公司仍未处理联交所对其未有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持续责任的关注事项。该公司的股份仍然暂停交易,因为该公司未有根据《上市规则》知会市场其发展及财务业绩,以致该公司股东没有所需的资料以评估该集团的状况。这个案的情况亦显示该公司未有设立足以让其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责任的适当财务汇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此外,对于该公司管理层是否有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亦引起关注。鉴于其严重违反《上市规则》,该公司被视为不适合上市。由于该公司持续长时间停牌而又没有采取恰当的行动以恢复上市地位,故联交所拟行使其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的除牌权力,取消该公司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该公司现获给予六个月期限,就该等引致联交所拟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补救。就此,该公司应证明并令联交所确信其遵守《上市规则》及符合以下复牌条件:(i)处理联交所过往向该公司提出的事宜;(ii)刊发该集团所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予公布但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以及处理该公司核数师在其对该集团停牌后刊发的财务报表发表含保留意见的核数报告中所提出的任何关注事项;及(iii)证明管理层有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该公司有适当的财务汇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足以让该公司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责任。

该公司须提交详细的陈述及文件,证明并令联交所确信其已符合上述条件。有关陈述及文件须于上述六个月限期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呈交予联交所。若该公司未能采取恰当的行动以符合所规定的复牌条件并恢复上市地位,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限期届满时(即2008年6月12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被取消上市地位,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