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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评谢伟国先生及戴吉庆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

监管通讯
2007年11月2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评下列各方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1. 名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108前称汇盛实业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谢伟国先生(「谢先生」,于200676日辞任
2.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戴吉庆先生(「戴先生」,于2006年8月31日辞任)。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07年9月18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其中包括)谢先生及戴先生(统称「有关董事」)可能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有关董事各自以《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承诺及确认》(《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实况

股份出售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5月15日通过该公司截至2006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第一季度业绩,该公司同日刊发有关业绩。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条的规定,该公司董事在2006年5月15日前一个月起至2006年5月15日止的期间禁止买卖该公司股份。

谢先生在2006年4月28日前拥有600,000股该公司股份,但在上述一个月禁止买卖期内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条的规定悉数出售该等股份。出售股份的详情如下:(i)在2006年4月28日出售250,000股;(ii)在2006年5月2日出售 200,000股;及 (iii)在2006年5月4日出售150,000股(统称「股份出售」)。此外,谢先生在股份出售前亦未有事先书面通知主席或董事会就此而特定指定的董事,以致未有取得注有日期的书面确认,因此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61条的规定。

上市科亦指,由于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和5.61条,谢先生同时违反了《董事承诺》,即其未能尽力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此外,由于未能采取任何行动确保该公司设有有效的内部监控以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谢先生亦违反了《董事承诺》,即其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的规定。

4月公告和5月3 日公告

该公司的股份在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5月4日期间出现异常交易。在2006年4月28日和2006年5月3日,该公司先后发出两份公告(「4月公告」和「5月3日公告」),以回应上市科有关该公司股份在该两日出现异常波动的查询。两份公告均载有董事会确认并不知悉任何原因导致股价异动的声明,并指有关公告「乃承董事会之命而作出,该公司董事就公告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

事实上,该公司在该两天内均没有接获谢先生或当时在任的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任何一人有关股份交易异动的确认或资料,而该公司在发出两份公告前亦未有事先通知上述人士或取得他们批准。上市科表示,两份公告皆令人以为该公司已谘询全体董事,而每名董事皆已确认不知悉该两天任何一天有任何原因可能涉及股份交易异动。由于缺乏谢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确认,同时公告又没有剔除四人的参与并明确说明不包括四人的原因,故所发表的两份公告已在某重要方面属于不准确或含有误导成分,因而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6条的规定。

2006年5月4日亦出现股份交易异动。该公司再刊发日期为2006年5月4日的公告披露谢先生上述的股份出售。

2005年2月16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戴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监察主任。上市科指戴先生并未履行监察主任的职责,即未有建议和协助董事会执行程序以确保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因此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20条的规定。

由于未有采取行动确保该公司设有有效的内部监控以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戴先生违反了《董事承诺》,即其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的规定。此外,该公司所以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6条的规定,亦直接是因为戴先生未有谘询谢先生和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戴先生促使该公司按当时刊发的内容刊发「4月公告」和「5月3日公告」之决定所致。 

裁决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裁定其中包括:     

(i) 「4月公告」和「5月3日公告」均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6条的规定;
(ii) 谢先生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及5.61条,原因是︰有关董事没有遵守进行股份交易的限制的规定,以及没有遵守董事进行股份交易的程序规定;
(iii) 谢先生违反了《董事承诺》,原因是他未能尽力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的规定;
(iv) 戴先生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20条的规定,原因是他未能履行其作为该公司监察主任的职责;及
(v) 戴先生违反了《董事承诺》,原因是他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决定发出公开声明,内容涉及就上述(ii)至(v)项的有关违规事项批评谢先生和戴先生。

戴先生于2006年5月4日发现谢先生的股份交易后,即向联交所汇报并指示该公司在2006年5月4日刊发公告(「5月4日公告」)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7.11条的规定。由于戴先生采取行动作出更正,并对上市科的调查采取合作的态度,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戴先生促使该公司刊发5月4日公告披露谢先生股份交易的做法应予以肯定。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现确认:本公开声明所载批评只适用于谢先生和戴先生,不适用于该公司或该公司董事会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此裁决再次显示联交所极重视创业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董事买卖证券的规定,特别是在「禁止买卖期」内在任董事不得在业绩公布前买卖发行人证券的规定。有关规定的条款清楚易明,如未能履行此责任,失责董事将需接受公开制裁。

今次纪律行动涉及的两份公告皆令人以为该公司在发出公告前已谘询全体董事,并以为无一董事知悉有任何事宜可能涉及有关的异常股份交易而需要披露。事实上,当时五名在任的董事中有四人皆未曾获得谘询,而两份公告均在这四名董事全不知情或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刊发。《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6条规定,发行人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的公告及任何其他文件,均须在各主要方面准确完整及没有误导成分。由于未有谘询董事,该公司刊发的公告遗漏了重要的相关资料。因此,上市发行人极有必要设立有效及高效的内部程序来处理联交所的查询,以确保因应这些查询而刊发的公告准确完整及没有误导成分,并能及时刊发。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察主任亦有特定的责任,其必须清楚联交所在调查发行人是否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时,自必同时查检其监察主任有否及在什么程度上履行职责,以协助发行人设立有效完善的内部监控、确保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适当情况下,联交所将向未能履行职责的监察主任施以纪律制裁。」

更新日期 20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