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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发《有关定期财务汇报的谘询文件》

监管通讯
2007年8月31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发《有关定期财务汇报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

《谘询文件》旨在寻求市场人士对以下事宜发表意见:缩短主板发行人刊发半年度及年度业绩公告及报告的汇报期限;引入规定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汇报的规定;及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季度汇报规定以与建议中的主板新规定一致。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在2002年谘询文件中,我们曾建议修订《主板上市规则》,以缩短刊发业绩公告及报告的时限,并要求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汇报。后来考虑过该次谘询所收到的各种不同意见后,我们决定鼓励主板发行人采纳季度汇报作为建议最佳常规,但没有更改半年度及年度汇报的期限;此外,我们亦决定继续检讨有关事宜。」

韦思齐阐释:「鉴于海外市场的发展,加上越来越多公司选择以A+H股双重上市,跨境资金又不断流入香港,有见及此,现在是适当时机去重新考虑有关建议。」

韦思齐续说:「我们相信,实施有关建议方案可提高透明度,并可解决市场所忧虑的管理人员、内幕人士与投资大众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香港的财务汇报常规与大部分其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常规看齐。」

韦思齐并表示:「根据我们的建议,有关变动将分阶段实施,让上市发行人有足够时间为符合新规定作好准备。」

香港交易所现寻求市场人士对《谘询文件》的意见,提交意见的最后日期为2007年11月5日。

《谘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网址为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marketconsultation_c.htm。此外,《谘询文件》的印刷本可在香港交易所办事处索取,地址为香港中环港景街1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一期11楼。有意回应《谘询文件》的人士请填妥及交回问卷册子(问卷册子亦载于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marketconsultation_c.htm)。

背景资料

《谘询文件》载有多项建议以及为实施有关建议而须作出的规则修订的草拟本。在制订有关建议及草拟相关规则修订时,香港交易所已征询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意见。

谘询建议的概要

在《谘询文件》中,香港交易所建议:

缩短汇报期限

1. 缩短主板发行人刊发半年度业绩公告及报告的时限,由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新期限的生效时间如下:


  • 就「大型公司」(定义见《谘询文件》第21段,但大致而言,指市值达100亿元或以上的上市发行人)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6月30日或以后止的半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或以后止的半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2. 缩短主板发行人刊发年度业绩公告及报告的时限,由四个月缩短至三个月。新期限的生效时间如下:


  • 就「大型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或以后止的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或以后止的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3. 创业板发行人作半年度及年度汇报的期限维持不变。

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汇报

4. 强制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汇报。季度报告须于会计期间结束后45日内刊发,并须列载若干主要资料,但毋须经审计;另外,季度报告也毋须刊发印刷本及以邮递方式向股东寄发,除非股东有此要求。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汇报的新规定将于以下时间生效:


  • 就「大型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或以后止的三个月季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后止的三个月季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更改创业板发行人的季度汇报规定

5. 修订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使创业板在季度汇报方面的披露及刊发规定,与建议中的主板季度汇报新规定趋于一致。有关变动将由创业板发行人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后止的三个月季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时间表

《谘询文件》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 2007年8月31日
呈交《谘询文件》意见的最后日期 2007年11月5日
刊发谘询总结 2008年第一季

如有关建议获得采纳,香港交易所拟由2008年开始分阶段实施。

更新日期 20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