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发《有关定期财务汇报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
《谘询文件》旨在寻求市场人士对以下事宜发表意见:缩短主板发行人刊发半年度及年度业绩公告及报告的汇报期限;引入规定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汇报的规定;及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季度汇报规定以与建议中的主板新规定一致。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在2002年谘询文件中,我们曾建议修订《主板上市规则》,以缩短刊发业绩公告及报告的时限,并要求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汇报。后来考虑过该次谘询所收到的各种不同意见后,我们决定鼓励主板发行人采纳季度汇报作为建议最佳常规,但没有更改半年度及年度汇报的期限;此外,我们亦决定继续检讨有关事宜。」
韦思齐阐释:「鉴于海外市场的发展,加上越来越多公司选择以A+H股双重上市,跨境资金又不断流入香港,有见及此,现在是适当时机去重新考虑有关建议。」
韦思齐续说:「我们相信,实施有关建议方案可提高透明度,并可解决市场所忧虑的管理人员、内幕人士与投资大众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香港的财务汇报常规与大部分其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常规看齐。」
韦思齐并表示:「根据我们的建议,有关变动将分阶段实施,让上市发行人有足够时间为符合新规定作好准备。」
香港交易所现寻求市场人士对《谘询文件》的意见,提交意见的最后日期为2007年11月5日。
《谘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网址为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marketconsultation_c.htm。此外,《谘询文件》的印刷本可在香港交易所办事处索取,地址为香港中环港景街1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一期11楼。有意回应《谘询文件》的人士请填妥及交回问卷册子(问卷册子亦载于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marketconsultation_c.htm)。
背景资料
《谘询文件》载有多项建议以及为实施有关建议而须作出的规则修订的草拟本。在制订有关建议及草拟相关规则修订时,香港交易所已征询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意见。
谘询建议的概要
在《谘询文件》中,香港交易所建议:
缩短汇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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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大型公司」(定义见《谘询文件》第21段,但大致而言,指市值达100亿元或以上的上市发行人)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6月30日或以后止的半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或以后止的半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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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缩短主板发行人刊发年度业绩公告及报告的时限,由四个月缩短至三个月。新期限的生效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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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大型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或以后止的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或以后止的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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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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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大型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或以后止的三个月季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后止的三个月季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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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创业板发行人的季度汇报规定
时间表
如有关建议获得采纳,香港交易所拟由2008年开始分阶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