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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有关长春达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67)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条的规定进入除牌阶段

监管通讯
2007年6月1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有关
长春达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8067 )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9.14条的规定进入除牌阶段

联交所拟行使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条的除牌权力,取消该公司的H股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5条,该公司尚有六个月期限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起计六个月限期届满时(即2007年12月14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拟行使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条的除牌权力,取消长春达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H股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该公司的H股自2005年7月28日起停牌。截至本通告之日,该公司仍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复牌建议。可行的复牌建议需要能够证明该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所有适用法例及规则。这样的复牌建议可让该公司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以及具备该公司所经营业务的管理知识,足以让该公司的H股继续于联交所上市。该公司亦须(i)就其会计纪录的不合规则的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ii)刊发该集团所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须予公布但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iii)处理该公司核数师在其对该集团停牌后刊发的财务报表发表含保留意见的核数报告中所提出的任何关注事项;及(iv)证明该公司有适当的财务汇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足以让该公司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责任。

鉴于该公司未有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而事实上该公司亦未有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足以让该公司的H股继续于联交所上市,联交所因此拟行使其除牌权力,取消该公司的H股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该公司将有六个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以及就该等引致联交所拟行使其除牌权力的事宜作出补救;可行的复牌建议须于六个月限期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提交。若该公司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起计六个月限期届满时(即2007年12月14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被取消上市地位,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