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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批评易兴吾先生违反《上市规则》

监管通讯
2007年6月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批评智富能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1051)前执行董事易兴吾先生(2006年8月26日正式辞任)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

上市委员会于2007年4月24日进行纪律聆讯,内容涉及(其中包括)易兴吾先生(「易先生」)可能违反《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第A.3及B.8段所载的责任,及可能违反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实况

根据《标准守则》第A.3及B.8段,除非情况特殊,否则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不得在以下的限制期内买卖发行人的股份,即由(i)董事会为通过上市发行人的业绩而举行的会议日期;或(ii)上市发行人公布业绩的限期之日(取上述两者较早日期)之前一个月开始,至业绩公布日结束。未经书面通知主席或指定董事,及未收到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前,董事不得买卖发行人的股份。

该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于2006年3月14日获得通过及刊发。限制该公司董事买卖该公司股份的限制期在2006年3月14日之前一个月开始,在2006年3月14日结束。易先生未经书面通知主席或其他指定董事,及未收到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前,在2006年3月2日(限制期内)出售了157,830,000股该公司股份。

易先生承认违反了《上市规则》的规定。

裁决

上市委员会裁定易先生违反了:

(i) 《标准守则》第A.3及B.8段;及


(ii) 《董事承诺》,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上市委员会决定作出公开声明,批评易先生违反上述规定。此外,上市委员会亦指令,易先生日后要再获得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其必须先接受最少40小时有关遵守《上市规则》而内容以完全不认识《上市规则》的人士为对象的培训。有关培训须由上市科可接受的培训提供者提供。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现确认:本公开声明所载批评仅适用于易先生,而并不适用于该公司或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上市规则》所载《标准守则》有关董事买卖本身所属公司证券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规定,有必要再三强调。有关规则条文旨在提高董事私下买卖股票方面的透明度,并确保董事不得利用其有利身份买卖股票。董事未能履行有关责任可能对市场信心和市场诚信带来影响。董事须熟悉这些重大的责任,并确保本身以至其担任董事的公司有能力履行有关责任。

此裁决的另一重要监管讯息是委员会要求现已辞任该公司董事的易先生接受培训。委员会明显关注易先生对其上市责任的认识及了解的水平,因此认为若易先生日后拟再担任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其必须接受正式培训。日后如果易先生提出申请,易先生有无遵守此项培训规定将成为上市科评估易先生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3.09条的考虑因素之一。」

更新日期 200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