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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的修订

监管通讯
2007年5月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的修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宣布《上市规则》的修订。

联交所已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内容如下。

会计事宜及提述

《上市规则》经已更新,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HKICPA)。另外,《上市规则》内多项会计定义及提述亦已作修订更新。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更新《主板上市规则》第1.01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定义;
  • 更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中「联属公司」的定义以包括联营及共同控制的实体;
  • 更改《主板上市规则》第3.24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5条中「资深会员或会员」的提述,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
  • 更改《主板上市规则》第4.03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2条中「专业会计师」的提述,改为「执业会计师」;及
  • 更改《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七C部第9(1)(h) 段附注 9.4中《香港会计标准》的提述,改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

    将常问问题第56 条有关「无任何其他关系」的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主板上市规则》第14A.11(4)(c)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11(4)(c)条同时增设附注2,将香港交易所网站常问问题第56条内有关「无任何其他关系」的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令该附属公司被视作关连人士。

    就借股安排给予一般豁免

    为利便股份分发及应付首次公开招股的超额配发所需,控股股东往往会寻求并获授豁免以能订立借股安排。现增设第10.07(3)条,将有关豁免编纳成规。

    减收证监会交易征费

    2006年12月1日生效的《2006 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将买卖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应付的征费调低20%。《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5(2)段及《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2) 段经已修订,以反映有关变更及防止因征费率进一步修订而须再次修订《上市规则》。

    上述的《上市规则》修订内容将于2007年5月21日生效,现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 「监管架构与规则」项下。

    更新日期 200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