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下列各方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3. | 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甘成先生(「甘先生」);及 |
4. | 已于2005年1月7日退任的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郑洁贤女士(「郑女士」)。 |
上市委员会于2007年3月6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以及叶先生、甘先生及郑女士(统称「有关董事」)可能违反《上市规则》以及各有关董事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实况
该公司须:
- | 根据当时的《上市协议》第11(3)(i)段,若其未能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其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刊发公告,载述(其中包括)根据未经审计财务业绩而编制的该财政年度业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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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8(1)及13.49(6)条,在报章上刊发其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及于其半年度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寄发中期业绩报告予股东。 |
该公司截至2003年7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未经审计及经审计年度业绩分别至2004年2月27日及2004年10月25日才刊发;其年报亦至2004年12月9日才寄出;股东周年大会则于2005年1月7日才召开。
该公司截至2004年1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直至2004年11月12日才刊发,有关中期业绩报告直至2004年12月9日才寄出。
上市科指称该公司违反了当时的《上市协议》第8(1)、8(2)、11(1)及11(3)(i)段及《上市规则》第13.48(1)及13.49(6)条。该公司先后在多份公告中承认违反了《上市规则》。
上市科进一步指称各有关董事违反了本身的《董事承诺》。
裁决
上市委员会裁定如下:
上市委员会决定就该公司及各有关董事各自违反上述(i)及(ii)项作出公开谴责。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在《上市规则》指定的时限内适时发布财务报告是监管机制的基础所在。有关人士未能遵守这些清楚载于《上市规则》的责任,只会损害股东及市场在掌握全面资讯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能力,最终会削弱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韦思齐续说:「确保履行此关键义务主要是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责任。他们有责任作出适时行动,包括回应及处理核数师提出的合法查询,以确保业绩依时刊发。若发行人未能符合财务汇报的规定,监管机构将采取行动,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采取纪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