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泰兴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清盘中) (股份代号:389) 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6年12月13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泰兴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清盘中)
(股份代号:389)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泰兴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清盘中)(该公司)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5年4月18日起停牌。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时,该公司仍未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透过(其中包括)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将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该公司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公司的股份才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此外,有见于该公司的情况,复牌建议将须证明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法例及规定。特别是,该公司必须(i)澄清该集团的财政及营运状况;(ii)调查及处理该集团在会计方面的不当事宜;(iii)刊发该集团所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公布但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解决该公司核数师在其对该集团财务报表发表含保留意见的核数报告中所提出的任何关注事项;及(iv)证明该公司有适当的财务汇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足以让该公司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责任。
鉴于该公司未有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有最后六个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及对导致联交所拟取消其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补救。可行的复牌建议须于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提交。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即2007年6月13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