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批评下列各方人士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
2. |
该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洪剑峯先生; |
3. |
该公司副主席兼执行董事杨敏仪女士(「杨女士」); |
4. |
该公司执行董事洪英峯先生;及 |
5. |
该公司执行董事杨国梁先生(「杨先生」)。 |
2006年9月12日,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以及洪剑峯先生、杨女士、洪英峯先生及杨先生(统称「有关董事」)可能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8.08条以及各有关董事可能各自违反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5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实况
上市科指称,该公司由2001年7月5日至2005年3月此四年间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8.08条,未能维持公众人士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25%的水平。
2005年1月3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通知上市科:证监会在审阅过该公司的股权分布后发现,于2004年12月14日,一群为数12名的投资者合共持有该公司38,276,000股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9.14%;该等股份连同该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持有的75%合计,共占2004年12月14日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94.14%。换言之,其他小投资者仅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5.86%。
2005年2月,上市科就此事向该公司进行查询。该公司股份由2005年2月18日下午2时30分起暂停交易。该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刊发公告(「该公告」),指该公司经向董事及其附属公司董事作出合理查询后确认,于该公告日期,该公司的公众持股量约为18.44%。该公司承认,其当时的公众持股量未能符合《证券上市规则》第8.08条最低公众持股量25%的规定。
该公告所披露的资料显示,于2004年12月31日,洪剑峯先生、杨先生、其各自的配偶及/或兄弟直接或透过信托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合共75%。此外,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若干董事及其配偶持有该公司股份权益。
于该公告中,该公司建议进行补救措施以将其公众持股量提高至所规定水平,详情如下:(i)拥有30,000,000股股份权益(相当于该公司全部股本的15%)的该公司执行董事洪英峯先生同意向两项投资基金出售7,500,000股股份;及(ii)一名该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的配偶 (连同该董事合共持有8,752,000股股份,相当于该公司全部股本的4.36%)同意向五名独立人士出售6,000,000股股份。
至2005年3月底,该公司的公众持股量看来已恢复至规定水平,其股份于2005年3月21日恢复交易。
就有关董事而言,上市科指称有关董事未能以行动证明其已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裁决
上市委员会裁定:
(ii) |
各有关董事均违反董事承诺,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委员会决定对该公司及各有关董事发出公开批评声明,理由是他们涉及上述(i)及(ii)项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确认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及各有关董事故意违规,而该公司亦认真地处理有关事件,包括迅速采取行动恢复公众持股量、在该公告中作出相关披露以及改善内部监控程序以免日后再次发生违规事件。不过,鉴于有关违规事件的性质严重,委员会决定发出公开批评声明。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联交所非常重视上市证券必需维持足够的公众持股水平。若未能维持规定水平,有关证券的流通量便会降低,容易受到市场操控。
上市发行人必须能够密切注视此条文的遵守情况,为此,其应制定有效制度,以确保董事警觉和及时知道在遵守此重要规则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事宜。在此个案中,违规的情况已持续四年,且还是在监管机构通知该公司后才发现并作出补救,因此联交所必要对该公司及有关执行董事作出公开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