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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迪斯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57)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条的规定进入除牌阶段

监管通讯
2006年10月3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迪斯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8057)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9.14条的规定进入除牌阶段

联交所拟行使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条的除牌权力,取消该公司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5条,该公司尚有六个月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未能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起计六个月限期届满时(即2007年4月30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拟行使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条的除牌权力,取消迪斯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该公司股份自2004年5月17日起停牌。截至本通告之日,该公司未有提交任何有效复牌建议。有效的复牌建议最重要是能证明该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所有适用法例及规则;此外,复牌建议可让该公司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以及具备该公司所经营业务的管理知识,足以让该公司的股份继续于联交所上市。复牌建议亦须证明该公司有足够的财务汇报及合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该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责任。有关该公司核数师对该公司停牌后所发表账目发出含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关注仍有待调查及处理,其方式必须令联交所满意。

鉴于该公司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而事实上该公司亦未有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足以让该公司的股份继续于联交所上市,联交所因此拟行使其除牌权力,取消该公司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该公司由本通告日起计有六个月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以及就该等引致联交所拟行使其除牌权力的事宜作出补救;有效的复牌建议须于六个月限期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提交。若该公司未能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告日起计六个月限期届满时(即2007年4月30 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被取消上市地位,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