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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规则修订

监管通讯
2006年10月2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规则修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刊发《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监管的规则修订。

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是为执行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04年10月联合刊发的《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2004年联合总结》)中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政策。换言之,日后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将负责有关担任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评核,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至于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者,则将继续负责执行及管理《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这样,联交所及证监会将可减少监管重叠情况。

《上市规则》将予修订,其中包括:

订明联交所只会准许持有证监会发出的适当牌照或获证监会适当注册的公司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换言之,联交所将不再施加额外的首次或持续资格准则;及
撤销联交所制裁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权力。证监会将全权负责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纪律处分及制裁,包括因违反《上市规则》而证明违反操守准则的事件。就此,联交所仍会继续按需要去配合证监会的工作,包括如转介怀疑违规事件予证监会跟进或进而调查。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以配合证监会届时全面生效的经修订发牌制度。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摘要及实行有关修订的过渡安排载列如下。

由2007年1月1日起,联交所亦将修订其有关独立财务顾问资格的常规。现时,《上市规则》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必须获证监会发出适当牌照,并为联交所接受。联交所的常规是公司若曾完成两项重大企业融资交易,便可获联交所接受。现由于证监会修订其发牌制度,由2007年1月1日起,只有符合下列情况的公司方可获接纳为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获发适当的牌照或获适当注册,可担任保荐人工作(即有关公司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或根据该条例注册可进行第6类受规管活动,获准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进行保荐人工作);或
公司符合联交所现行何谓可接纳的常规,即其曾经完成两项重大企业融资交易。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是经过广泛讨论而作出的,而修订内容代表着有关检讨和加强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工作已告完成。有关的规则修订为香港市场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并提供较佳保障。此外,有关修订亦减低证监会与联交所角色之间的监管重叠,应可减低规管成本及促进业务。」

背景资料

香港交易所与证监会于2003年5月联合刊发谘询文件(《2003年谘询文件》),共同就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管进行谘询。

《2004年联合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委任;发行人在协助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方面的角色和责任;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规定;以及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和职责,包括联交所预期他们基本上应履行的尽职审查。

至于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2004年联合总结》说明:

「回应者明显赞成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要负责有关担任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评核,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至于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者,则应继续负责执行及管理《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我们接纳有关意见,本报告内的总结意见亦是按此基准落实。」

《2004年联合总结》亦指出,证监会将就建议中的发牌/注册制度变动的详情进行谘询(第二阶段谘询),而一旦证监会修订其发牌制度后,联交所即拟撤销《上市规则》中现行的资格准则,以避免监管重叠,但在此之前,《上市规则》中有关资格准则的规定将大致维持不变。

为执行《2004年联合总结》大部分内容而对《上市规则》进行的修订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上市规则》中有关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资格的修订则暂时搁置,待第二阶段谘询作出总结后方才落实。

证监会于2005年6月刊发第二阶段谘询文件,并于2006年4月刊发第二阶段谘询总结。第二阶段谘询总结列载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具体资格准则,并建议联交所及证监会一同合作,按照《2004年联合总结》所载修订《上市规则》中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规定。

证监会的新制度设有过渡期,到2007年1月1日才全面生效。因此,现时按《2004年联合总结》所载修订《上市规则》乃为适切之举。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上市规则》将设有过渡条文,载于新《主板上市规则》第3A.31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38条。最重要的是,有关过渡条文准许联交所就所有至2006年12月31日仍未解决的个案而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作出制裁。

时间表

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登载《上市规则》的修订 2006年10月24日
寄发《上市规则》的修订 2006年11月中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生效 2007年1月1日

更新日期 20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