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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阐释主板发行人盈利预测的正式汇报规定以及主板及创业板发行人发出股价敏感资料的责任

监管通讯
2006年9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阐释
主板发行人盈利预测的正式汇报规定
主板及创业板发行人发出股价敏感资料的责任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特此表明,主板发行人的盈利预测须经申报会计师审阅的正式汇报规定,只适用于以下情况,即:盈利预测载于上市文件内,或因应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而发出的公告或通函内的盈利预测。

上市发行人有一般责任就公司最新的财务及其他资讯定期通知市场,但若涉及盈利预测的资料,则发出前必须谨慎处理,并应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有关主板发行人盈利预测的正式汇报规定

联交所特此表明,《上市规则》并未规定发行人必须发出「盈利预测」;《主板上市规则》第11.17及14.61条将「盈利预测」定义为:-

「…任何有关盈亏的预测(不论所用的字眼),同时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可计算未来盈亏预期水平的陈述(不论是明示还是通过参照过往盈亏或任何其他基准或参考标准的方式表示)…」

联交所亦要指出,规则并非要求主板发行人凡在公开盈利预测时即须先经申报会计师审阅有关的盈利预测﹔只有当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一、十四及十四A章而发出的上市文件、或因应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而发出的公告或通函内载有盈利预测时,有关盈利预测才须经由申报会计师审阅并作出公开报告。相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5条规定,凡公告、广告或任何其他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创业版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即须作出正式报告。

不过,虽然规则未有明文规定,但若有已停牌的主板上市发行人须呈交正式复牌建议,而有关建议又载有盈利预测,则联交所预期该盈利预测会经由独立会计师审阅并作出报告。

有关主板及创业板发行人发出股价敏感资料的责任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09条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 ,发行人有一般责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联交所、发行人的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其他持有人任何与集团有关的资料(包括与集团业务范围内任何主要新发展有关而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资料),该等资料为:

(a) 供上述机构、人士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或
(b) 避免其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
(c) 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在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下,须仔细及持续研究发行人的财政状况、业务表现或其对业务表现的预期等情况的变动是否可能构成股价敏感资料,即资料公开后根据合理预期是否会影响其证券的市场活动及价格,致使发行人须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对资料作出披露。如此等变动已发生或发行人正考虑作出有关变动,上市发行人亦应尽快谘询其财务顾问的意见。

如上市发行人拟发布股价敏感资料,该等资料发出前必须谨慎处理,并应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上市发行人须遵守《主板上市规则》在第2.13 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8条)所载的一般原则,即:所披露的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上市发行人宜参照联交所在2002年1月发出的《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listguid/Documents/full-c.pdf)  。                                           

股价敏感资料发出前须谨慎处理并不代表上市发行人毋须履行其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有关资料的责任。发行人对业务表现的预测有变而该项变动又被视为股价敏感资料时,上市发行人须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布该项资料,公布该项资料所需的合理时间将取决于发生该项变动的特定情况的所有有关因素。不过,除非是特殊情况,否则上市发行人须优先处理其在《上市规则》下的披露责任。

上述原则特别适用于以下情况,即:在按《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一、十四及十四A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四、十九及二十章)而发出的上市文件、或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的公告或通函中载列的盈利预测。上述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发行人自行决定发出的盈利预测。

更新日期 20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