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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

监管通讯
2006年7月7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公布《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征求意见总结(下称《征求意见总结》)。该总结概述回应征求意见文件的主要意见,并列出香港交易所对未来方向的最后结论。

香港交易所收到来自40名回应者的意见书。绝大部分回应者对取消在报章刊发公告全文的规定表示赞成。根据收到的回应,香港交易所有如下若干主要结论:              

作为临时措施而要求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的简短公告,将是「通知」而非「公告摘要」。征求意见文件所述的第一阶段,即主板发行人须刊发「通知」的过渡期,应为期六个月。


主板发行人的公告全文将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主板发行人亦须在其自设的网站(如有)上刊登公告全文。没有自设网站的主板发行人须在报章及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告全文。


第一阶段实行一年后,每名发行人均须自设网站,而该网站须免费让公众人士免费取得发行人的文件。就此规定而言,发行人网站所在的区域毋须由发行人拥有或直接营运。只要该网站在万维网上已获分配专用的位置,该网站可设于第三者区域,亦可由第三者营运。

征求意见文件内大部分建议将获得采纳,或经修订后获得采纳。下文「运作模式」一节载有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香港交易所深信,取消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并实施改善新闻发布的相关措施将对整体市场有利。网上发布的好处众多,包括适时披露、披露更具成本效益及获披露资料可更广泛流传。香港交易所网站是一个本地及海外投资者可以轻易进入的网站,并提供一个单一和正式的渠道供集中发布公告,如发行人有关《上市规则》的公告能够以电子形式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发布,香港交易所将与其他主要国际证券市场的做法看齐。

香港交易所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公布有关实施第一阶段的日期(现时暂定为发表《征求意见总结》之后至少6个月)。《征求意见总结》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背景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的现有规定,主板发行人须至少在宪报名单内的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报章刊发付费公告。自2001年5月起,主板发行人亦须提供公告的电子版本,供香港交易所在其网站并行发布。

付费公告规定应否取消的问题已经过超过5年的详细考虑。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就此问题进行初步谘询,经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后始决定取消该规定。

2005年11月18日,香港交易所发表《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征求意见文件(下称「征求意见文件」)。该文件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cpbefore2005_c.htm。该文件详细列出香港交易所对未来方向的建议。

香港交易所在征求意见文件中建议,主板发行人为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而在报章刊发公告的规定全面取消之前,应设有过渡期(第一阶段)。过渡期之设,旨在让市场作好准备迎接全面取消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

征求意见文件谘询市场对下列问题的意见:

《上市规则》建议修订内容的详细字眼,是否足以摒除含糊不清的情况且清晰易明?


作为临时措施而要求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的简短公告,应是「公告摘要」,还是「通知」?


临时措施应维持多久?

征求意见文件的谘询期于2006年1月13日结束。香港交易所收到来自40名回应者的意见书。收到的意见现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cpbefore2005_c.htm

经仔细研究回应意见后,香港交易所今天就未来的方向发表《征求意见总结》。该报告的全文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运作模式

现将征求意见文件建议运作模式的主要特色概述如下。

主板发行人的公告全文将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


将强制所有发行人使用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文件,以登载在香港交易所及创业板的网站上。


主板发行人呈交文件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登载的最后时限,将由现时下午9时延至下午11时。 香港交易所将严格执行下午11时的最后时限。


若最后登载时限下午11时是在非营业日前的一个营业日,香港交易所将在下一个营业日的前一日提供两小时的「补充时段」(下午6时至下午8时),在该段期间,发行人可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供登载的文件。


主板发行人须在下一营业日在报章上刊发简短公告 (「通知」或「公告摘要」)。此规定只适用于过渡期,过渡期后毋须再刊发简短公告。


涉及(其中包括)预先审批公告的简短公告亦将会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的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终端机上。


简短公告在刊登前毋须经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审批。


如简短公告采用「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大小不得小于10厘米乘12厘米。


简短公告必须注明在互联网可浏览公告全文的位置。


主板发行人在报章上刊发简短公告,其必须在营业时间内,于若干指定地点免费提供公告全文以供查阅, 并须应要求免费提供公告副本。


主板发行人亦须在其自设的网站(如有)上刊登公告全文。要求主板发行人在自设网站上刊登公告的规定,将适用于须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登载的所有文件。此项规定将与现行创业板发行人须遵守的规定相似。发行人在自设网站上刊登公告,应在呈交电子版本予香港交易所登载的同时进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呈交档案后一小时。至于创业板发行人,有关公告或其他文件必须在发行人网站保留最少5年。


没有自设网站的主板发行人须在报章及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告全文。


除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自设网站(如有)上登载外,发行人亦可按其意愿自行选择在报章上刊发公告全文。


所有须在香港交易所或创业板网站上刊登的文件,必须在文件上方显眼处载列若干指定的标题。简短公告亦须在文件上方的显眼处载列相同的标题。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文件以供登载时,亦须选择相同的标题。


将不再要求刊登简短的初步业绩公告。


主板及创业板新上市申请人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公告以供登载之前,香港交易所必须已接获保荐人发出的书面确认,证明其已审阅有关公告,并确信有关公告适宜登载 。

根据收到的回应,香港交易所决定:

作为临时措施而要求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的简短公告,将是「通知」而非「公告摘要」;及


征求意见文件所述的第一阶段,即主板发行人须在报章上刊发「通知」而非公告的过渡期,将为期六个月。

香港交易所已在适当地方修订征求意见文件原来的建议,以反映及处理回应者的意见及关注及/或更清楚地说明有关建议。现将有别于征求意见文件原来的建议的主要修订范围详列如下。 

应规定每名发行人自设网站

联交所已于《上市规则》修订内加入一项规定,即:所有发行人均须自设网站,而该网站须免费让公众人士取得发行人的文件。

发行人自设网站的好处是,除了香港交易所网站外,还有多一个网站可以找到其所有按监管规定而发出的文件。万一香港交易所的网站发生故障或有其他紧急情况,发行人自设的网站亦可充当另一资料库。

为了让发行人有足够时间符合规定,此规定暂不生效,直至第一阶段实行一年之后。

如下图所示,如主板发行人没有自设的网站,则在所有发行人须自设网站的规定生效之前,主板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所发布的公告除须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外,亦须在报章上刊登。该项规定生效后,主板或创业板发行人如仍没有自设网站,将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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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自设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最后时限

联交所已修订有关规定:如发行人在晚上7时之后呈交文件以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上登载,其须在自设的网站上登载该文件的最后时限,可延至下一营业日早上9时。这将让发行人的职员或外聘的服务供应商有更多时间安排在发行人自设的网站上登载有关文件。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原本的建议,发行人在其自设的网站上登载文件的最后时限须为呈交文件之后的1小时之内。

发行人以合理收费提供公告副本

联交所已修改《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即若主板发行人已在报章上刊发「通知」并已提供公告全文以供查阅,可容许主板发行人提供公告副本时收取合理费用。

「通知」的最小面积

联交所已修订「通知」的最小面积为8厘米乘10厘米(即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面积)。

标题类别

联交所已减少标题类别的数目,希望发行人较容易作出挑选。

联交所已修改《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加入标题类别名单,并增订为《上市规则》的附录,方便发行人及市场人士查阅。

联交所已修改《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取消公告全文须「在上方显眼位置」列出标题的规定。公告全文本身已就有关课题列出详尽的资料,因此应无必要规定其在同等程度显眼的位置列出标题。「通知」的目的仅是通知公众人士已有公告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网站上登载,加上香港交易所希望「通知」的篇幅适度简短。因此,联交所已修改《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订明凡出现多个标题时,发行人必须在「通知」内只显示那些整体上最能够说明公告全文内容的标题。然而,发行人在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公告全文时,则不论数目多少,所有合适的标题均须选用。

联交所将规定,发行人在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文件时,必须将公告或其他文件的标题输入指定的自由文字栏。香港交易所相信输入个案相关资料后,上网人士进行网上搜寻时,将更容易从搜寻结果的文件名单中找出相关文件。 

停牌公告

目前,如发行人的证券停牌,最先通知公众人士的途径,是由香港交易所透过其网站或创业板网站发布由其编制的简短通告。

为了简化通知的程序,联交所将在《上市规则》中增加一项规定,订明凡发行人要求证券停牌而停牌已生效,发行人须即时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可供即时发表的公告的电子版本,以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上登载;在该公告内,发行人须说明发行人的证券已经停牌,并简述停牌的原因。只要有关证券已经停牌,香港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公告的电子版本后,会立即发布该公告。此外,该公告必须同时在发行人自设的网站上发布。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董事会如准备在会议上决定宣派、建议或支付股息,或准备通过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有关盈利或亏损的公告,发行人须在召开该等会议之前先给予联交所七日的通知。目前,香港交易所有列出主板发行人此等董事会会议的名单,名单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创业板上市规则》亦有规定创业板发行人须在创业板网站上就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香港交易所相信主板及创业板的资讯发布程序须简化,并认为创业板的模式较为可取。因此,第一阶段建议实行后,主板发行人也将要直接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公告,正如创业板发行人现时须在创业板网站上发布此等公告一样。主板发行人现时毋须在报章上刊登此等公告,因此就第一阶段而言,即使发行人只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自设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而没有同时在报章上刊登通知,香港交易所认为亦已足够。在这情况下,实行有关建议对发行人而言应该并无额外的费用负担。联交所已于《上市规则》修订中加入这项新规定。

通知的文字档案本不再在AMS/3交易设施上登载

在第一阶段实施前,香港交易所将引入一项新功能:凡发行人公告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上登载,香港交易所会向AMS/3交易设施及「市场数据传送专线」订户发出消息提示讯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重复,由实施第一阶段生效日期起,发行人将不再需要向香港交易所传送任何文字档案本,以供在AMS/3交易设施登载及传送予「市场数据传送专线」订户。

保荐人的确认

就主板及创业板新上市申请人而言,征求意见文件建议要求保荐人在有关公告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之前,先作出书面确认表示其已经审阅公告,确信公告适宜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上登载。

联交所已修改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之保荐人在公告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以供刊发前需作出的书面确认字眼,以配合保荐人现时对公告内容的整体责任。联交所已修改《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规定有关确认乃要说明公告已经联交所审批(如《上市规则》有规定有关公告须经联交所审批),或说明有关文件是新申请人所必须公布(如《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有关文件须经联交所审批)。

运作的准备

香港交易所亦致力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为投资大众提供安全可靠又快捷的资讯途径,让公众人士可免费从香港交易所网站查取所有发行人公告资料。取消付费公告规定之后,使用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人数将会增加,有见及此,香港交易所正提升网站的容量,同时令香港交易所网站更易用并加强网站功能,尤其是关于发行人资讯的呈列及搜寻方面。

为帮助确保使用者有足够准备迎接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的转变,香港交易所正更新其培训及技术资料,并将推出互动电子学习教材。此外,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亦将设立支援热线回答查询,香港交易所亦计划为发行人及专业顾问举办讲座,并在推出系统之前让此等人士有机会亲身熟习系统的运作。香港交易所将于适当时候公布进一步的资料。

香港交易所将公布若干特定情况下的应变措施,并载列于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的用户指南内。如果及有需要启动特定的应变措施时,香港交易所将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安排,其中可能容许使用磁碟或唯读光碟。不过,只有当及如果联交所相信其电子登载系统出现问题以致发行人普遍未能及时呈交文件予香港交易所登载时,才会启动上述安排。发行人不得单方面自行启动上述应变安排。

为方便公众人士查索香港交易所网站资讯,香港交易所将于毗连交易大堂的公众人士阅览室内放置电脑设施,供投资者登入香港交易所网站、创业板网站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网站,搜寻及阅览发行人的公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香港交易所网站现时提供一项免费服务,透过电邮及流动电话向登记用户传送最新上市公司消息及披露权益通知的提示,每个电邮户口可选定最多10家发行人。收到提示之后,投资者可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其他选择的途径查阅有关详情。香港交易所相信这项免费服务可提升对投资大众发布发行人资讯的工作,日后将会继续推广这服务。

未来方向

中期而言,香港交易所正在考虑的新闻发布模式将会是:发行人可于日间任何时候(包括交易时段内)发布公告,而大部分公告在发布之前均未经审批;取消刊发付费公告规定将为这个新闻发布模式定下基础,有助发行人全面及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及减低停牌需要,有助提高投资者对香港市场的信心。

《上市规则》的修订

《主板上市规则》中有关「通知」的修订内容载于《征求意见总结》附录C。此等规定将只在第一阶段实行。《上市规则》的其他主要修订载于《征求意见总结》附录D,当中包括《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标题类别名单载于《征求意见总结》附录E,其内容将成为《主板上市规则》增订的附录二十四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增订的附录十七。

所有《上市规则》修订的全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rule_c.pdf

为完善运作模式的若干部份,联交所建议对《上市规则》再作轻微修订。修订详情会于适当时候公布。

执行

如征求意见文件及上文所述,香港交易所正进行多项有关运作准备的措施。香港交易所将重新推出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并视所属情况规定使用者须办理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待运作上准备就绪,香港交易所始会执行建议。香港交易所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公布有关实施第一阶段的日期(现时暂定为发表《征求意见总结》之后至少6个月)。

更新日期 20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