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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批评朗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刊发及发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及年报

监管通讯
2006年4月1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

朗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未能如期刊发及发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及年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公开批评该公司,原因是:
  1. 该公司未能如期刊发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因此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49(1)条;及


  2. 该公司未能发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因此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46(2)(a)条。

未能如期刊发及发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账目

该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在2005年7月31日或之前,向股东发送年报并在报章上刊登该财政年度的年度业绩。

就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而言,该公司迟至2005年9月14日才刊发其年度业绩,于2005年9月21 日才向股东发送其年报(包括经审计账目),比指定期限分别迟了一个月十四日以及一个月二十一日。

该公司已承认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49(1)条及第13.46(2)(a)条。

经考虑上述事实及有关人士的陈述后,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49(1)条及第13.46(2)(a)条 。

据此,上市委员会公开批评该公司违反上述各项规定。

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批评该公司外,并不涉及该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确保股东及市场及时知悉所有相关消息至为重要,故此上市公司务须履行其最基本的披露责任,那就是在已非常清晰界定的时限内刊发财务业绩及发送财务报告。未能履行如此基本责任的上市发行人必会受到执行规则机构的惩处。」

更新日期 20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