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上诉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 谴责以下各方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 :
3. |
林建名先生 (丽新制衣及鳄鱼恤执行董事);及 |
4. |
林建康先生(鳄鱼恤执行董事)。 |
此外,上市上诉委员会批评下列人士违反《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于2004年5月18日进行聆讯 (即「首次纪律聆讯」),内容涉及丽新制衣、 鳄鱼恤、林建名先生、林建康先生、林建岳先生、林建高先生 (统称「有关人士」)、已故林百欣先生(丽新制衣及鳄鱼恤前主席兼执行董事) (「林氏」)及其他人士的操守事宜。
2005年1月12日,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进行纪律(覆核)聆讯,内容涉及(其中包括)有关人士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时作出的裁决及制裁。
2005年11月24日,上市上诉委员会再就有关人士申请覆核上述纪律(覆核)聆讯中所达致裁决及制裁进行纪律(覆核)聆讯。
裁决:
于2004年5月18日进行的首次纪律聆讯,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
(ii) |
鳄鱼恤及丽新制衣各自违反《证券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4.29条,未能在达致关连交易的条款之后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在发出有关通知后21日内向股东及联交所发送相关通函; |
(iv) |
林建名先生、林建岳先生、林建高先生及林建康先生各自违反其《董事承诺》,未有尽力促使鳄鱼恤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委员会于首次纪律聆讯中决定向有关人士作出以下制裁:
- 公开谴责丽新制衣、鳄鱼恤、林建名先生及林建康先生,理由是其各自违反上述(i)至(iv)项中述及的事项;及
- 公开批评林建岳先生及林建高先生,理由是二人各自违反上述(iii) 及(iv)项中述及的事项。
在达致向违反《董事承诺》的有关董事所作制裁的裁决时,上市委员会考虑到林建名先生及林建康先生知悉有关计划并从中协助资金转移此一事实。
于2005年1月12日进行的纪律(覆核)聆讯以及2005年4月8日再次进行的会议上,上市委员会均维持其于首次聆讯中向有关人士作出的裁决及对他们作出的制裁。
在2005年11月24日再进行的纪律(覆核)聆讯上,上市上诉委员会亦维持早前纪律(覆核)聆讯上所达致裁决以及向有关人士施行的制裁。
实况:
纪律聆讯涉及总额达人民币3,650万元的连串资金转移计划(「该计划」),涉嫌违反《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资金由鳄鱼恤(中山)有限公司(「鳄鱼恤中山」) 转移至广州欣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欣怡」),由欣怡转移至 广州市天河百淘文化娱乐广场有限公司(「天河」),以及由已故林氏转移至鳄鱼恤。在1999年11月或其前后的时间,天河要求进行额外注资以发展在中国广州的广州天河娱乐广场(「该项目」)。已故林氏同意向天河提供其要求的资金。林氏曾与鳄鱼恤及丽新制衣的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如何安排所需要的资金 。
丽新制衣为鳄鱼恤的母公司兼大股东。已故林氏及其家族则为丽新制衣及鳄鱼恤的大股东。已故林氏身为丽新制衣及鳄鱼恤的董事,加上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因此是丽新制衣及鳄鱼恤的关连人士。
简单而言,该计划包括以下连串的资金转移:
2. |
在1999年11月至2001年1月期间,欣怡先后 69次经银行汇款及其他现金支付形式,向天河汇付共人民币3,650万元。1999年11月至12月期间(即在收到鳄鱼恤中山的资金之前)能够汇付款项,是由持有欣怡余下5%权益的独立人士向欣怡提供股东贷款。
|
3. |
在2000年7月及2001年4月,已故林氏向鳄鱼恤汇付约3,350万港元(相等于人民币3,650万元)。已故林氏向鳄鱼恤支付款项,乃:(a)用作填补鳄鱼恤中山透过欣怡向天河汇付了的人民币3,650万元,及(b)当作偿还鳄鱼恤中山拖欠鳄鱼恤的股东贷款。 |
已故林氏向鳄鱼恤付款以填补鳄鱼恤中山透过欣怡汇款之资金的时间,较鳄鱼恤中山向欣怡汇款的时间为迟。已故林氏并无为此向鳄鱼恤支付利息。
上市上诉委员会认为,由鳄鱼恤向已故林氏提供免息贷款,是该计划的其中一项主要作用,故此构成《证券上市规则》当时第14.26(6)(a)条所指的财务资助。由于鳄鱼恤为丽新制衣的附属公司,而《证券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条文亦适用于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所进行的交易,故此丽新制衣亦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评论本个案时表示:「市场上不时可以见到有些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均为同一公司,他们通过其代表或相关人士来支配着各相关发行人的董事会;上述纪律程序中的发行人,正正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从监管角度看,此一特征正好突显我们规则中那些针对维护小股东权益的条文非常重要。有关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的披露及执行的规则均非常强调维护小股东权益,并设法确保小股东拥有相关权利,即获得充分并及时的资料披露的权利、独立意见的权利,以及在交易进行之前就交易是否可取进行表决的权利。
若发行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小股东所蒙受或可能蒙受的损害非常明显;若当中涉及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地向其高级管理人员并为其个人利益提供财务资助,则情况就更为明显。
上市上诉委员会就本案作出的裁决,进一步肯定联交所重视有关条文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