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对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多项非主要及轻微的修订,有关修订涉及以下各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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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前财务资料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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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须作出的披露事项及董事的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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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券上市的轻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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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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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宜及备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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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产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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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
较重要的变动详情载列如下:
「给予实体的贷款」的披露
《主板上市规则》第13.13至13.16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至17.18条规定「给予实体的贷款」如超过若干界线必须披露。过往,发行人须采用五项测试来计算,当中最相关的测试为资产总值测试及代价测试。适用测试已修订至只包括资产总值测试。这次修订亦包括增订《主板上市规则》第13.15A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7A条,这两条规则订明:若应收货款(因提供财务资助而产生的除外)因发行人日常业务而产生,而产生该项应收货款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则在计算资产比率时该应收货款不计入「给予实体的贷款」内 。
须予公布的交易 -- 对上市证券公司提供首次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而给予豁免
《主板上市规则》第14.04及14A.10条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4及20.10条已经修订,使上市证券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可获豁免符合有关披露及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
收购前财务资料的披露
《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增订了第4.05A条及第7.04A条,规定新上市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的会计师报告内披露所收购的重大业务/公司在收购前的财务资料,以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及有用的资料。
董事须作出的披露事项及董事的罢免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三第4(3)段及附录十三B第5(1)段,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三第4(3)段及附录十一B第5(1)段已作出修订,订明发行人可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而非特别决议)罢免董事,同时反映《公司条例》的规定。
其他规则修订亦规定发行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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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招股章程内披露其于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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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委任时披露履历资料的同时,须加入其他相关资料,有关资料须符合其呈交联交所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所作的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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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委任时须以公告披露董事酬金的详细资料,不论发行人与董事之间是否已签订服务合约。 |
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修订《主板上市规则》第14.64(4)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64(5)条,阐明须予披露的交易的有关通函所载列的交易亦包括不涉任何资产收购或出售的交易,例如财务资助交易。
修订《主板上市规则》第14A.14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14条,将联交所现行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也包括财务资助的诠释编纳成规。
会计事宜及备考规则
已修订的规则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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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规则》第4.28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0条的附注,以阐明如新上市申请人缺乏已公布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则采用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内最近期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作比较,以按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收购事项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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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规则》第13.22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4条,以阐明联属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并不属《主板上市规则》第4.29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1条规定的「备考」财务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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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规则》第14.69(7)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69(8)条,以阐明因非常重大交易而发出的通函,须就现有集团及被收购或将予收购的业务或公司分别提供两套不同的管理层讨论及分析报告。 |
结构性产品
《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五A章已作出若干非主要的修订,以配合牛熊证及日后可能研发的其他类别的结构性产品上市。
其他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其他较重要的非主要修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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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45条规定公布业绩的时间由下午4时改为下午4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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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附属公司」的定义,以反映《公司条例》下对「附属公司」定义的修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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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上市发行人在更换股份过户登记处时必须通知联交所及发表公告。 |
生效
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上述各项修订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mbrulesup/pages/mb_ruleupdate_c.htm浏览(《主板上市规则》)及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gemrulesup/pages/gemrule_update_c.htm 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
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重印页将于稍后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