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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调整

市场运作
2006年2月9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宣布,在香港交易所旗下衍生产品市场买卖的股票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请参阅下表)将于明天(星期五)调整。有关调整符合将于明天生效的《2005年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修订)(第2号)规则》的条文。

调整后明天生效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
于任何一个市场方向的股票期权持仓限额 每个期权类别所有到期月份合计50,000 张未平仓合约 (不适用于下列11个期权类别。 该11个期权类别每一个类别的持仓限额为任何一个市场方向及所有到期月份合计30,000 张未平仓合约):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A”、九龙仓集团有限公司、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利丰有限公司、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华润创业有限公司、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申报水平 每个期权类别每个到期月份1,000张未平仓合约

 

主要变动:

第一类期权类别每个到期月份的总持仓限额5,000张以及第二类期权类别每个到期月份的总持仓限额25,000张将不再适用。
每个期权类别的任何一个市场方向之持仓限额为50,000 张未平仓合约(所有到期月份合计),取代现行的一个市场方向的净持仓限额:第一类期权类别10,000张合约以及第二类期权类别30,000张合约。然而,上列的11个期权类别的持仓限额将会较低:任何一个市场方向的未平仓合约(所有到期月份合计)以30,000 张为限。
 每个期权类别的每个到期月份之申报水平为1,000张未平仓合约,取代现行第一类每个到期月份1,000张及第二类每个到期月份5,000张总额合约之申报水平。

 

期权交易所参与者须每日向香港交易所申报任何超出申报水平的未平仓合约。

现时合资格持有超出《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所规定法定限额的持仓的庄家及其他期权交易所参与者,若经联交所批准可持有较高限额,则将继续获准持有超出法定限额的持仓。

有关例子及其他额外资料,请参阅附件。

附件

调整后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例子

  • 调整后持仓限额的例子:

(1)  若持仓限额为30,000张,而期权交易所参与者或其客户持有同一个期权类别合共28,000张认购期权长仓和3,000张认沽期权短仓,则已属超出持仓限额。但若持仓为28,000张认购期权长仓和3,000张认沽期权长仓,则未有超出相关限额。

(2)  若持仓限额为50,000张,而期权交易所参与者或其客户持有同一个期权类别合共35,000张认购期权长仓和15,000张认沽期权长仓,以及合共10,000张认沽期权短仓和32,000张认购期权短仓,则并未超出持仓限额,因为有关持仓包含了属于同一个市场方向的合共45,000张合约 (35,000张认购期权长仓和10,000张认沽期权短仓)以及属于另一市场方向的47,000张合约 (32,000张认购期权短仓和15,000张认沽期权长仓)。

  • 调整后持仓水平的例子:

(1)  股份X的申报水平为1,000张未平仓合约。客户于第一日买入1,100张9月份股份X认购期权合约。此持仓水平须于第二日中午十二时前申报。然而,若客户在第一日沽出150张9月份股份X认购期权合约以进行部分合约平仓,令持仓水平下降至低于申报水平,则其毋须在第二日或之前作出申报。

只要客户于第二日或其后接续的日子持有超过1,000张9月份股份X认购期权合约,即使其持仓维持不变,其亦须每日申报其持仓水平。

注: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在其网站登载《持仓限额及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规定指引》。


2. 有关新持仓限额的背景资料,请透过以下超连结参阅香港交易所2006年1月刊发的季刊《交易所》所载文章:

更新日期 200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