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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组成的变动

监管通讯
2006年2月3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曾于2005年2月刊发《上市决策新架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

《谘询文件》寻求公众人士对多项建议的意见,有关建议旨在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设立一个更清晰和有效的行政机制以就上市事宜作出决策,而同时又有足够所需的制衡去处理监管风险并将有关风险减至最低。

香港交易所共接获18份回应《谘询文件》的意见,包括7份由业界团体提交的意见。回应意见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pages/cpbefore2005_c.htm。香港交易所感谢回应人士拨冗评论。

2005年5月谘询期结束后,上诉法庭在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人士(新世界)的司法覆核的上诉个案中作出裁决。上诉法庭裁决上诉得直并推翻上市(纪律)委员会主席在新世界纪律聆讯中不准法律顾问在上市(纪律)委员会聆讯中陈词的指示。联交所已获准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聆讯排期在2006年3月进行。终审法院的裁决可能影响联交所日后采纳的聆讯模式及程序。

香港交易所已考虑所有回应《谘询文件》的意见。许多回应人士都支持部分甚至全部谘询建议。然而,由于有关上市委员会程序的司法覆核尚在进行,加上究竟会安排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则》)中哪些现有责任将获赋予法定地位一事仍在研究中,香港交易所要考虑现阶段所存在的这些不明朗因素。

有鉴于这些不明朗因素,上市委员会议决分两个阶段处理有关谘询建议。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将涉及多项《规则》修订。《规则》修订内容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mbrulesup/mb_ruleupdate_c.htm 及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gemrulesup/pages/gemrule_update_c.htm。其中最重要的《规则》修订如下:

1. 扩大上市委员会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成员至最少28人;
2. 更改上市委员会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组成,以包括最少8名投资者代表、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以及比例恰当均衡的上市发行人代表及市场从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及交易所参与者或交易所参与者的高级人员;
3. 更改上市委员会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的最长任期:一般成员现时的任期为3年,主席及副主席的任期为4年,现将一律改为6年,因为联交所相信成员在委员会的经验越多,其工作成效就越高;及
4. 更改上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香港交易所的代表将为3名香港交易所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而非2名香港交易所董事会董事及联交所行政总裁。

上文第4段所述的第一阶段《规则》修订将于今天生效。第一阶段的《规则》修订其余部分(即第1至3段所述者)将于上市委员会成员现时任期届满之日生效。实际日期容后公布,但很可能会是2006年5月,以便有足够时间拣选及委任新上市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投资者代表。

第二阶段

待有关的司法覆核事宜解决,并就订定建议中《在证券市场上市的规则》内容(此将赋予《规则》部分条文法定地位)取得进展后,第二阶段随即展开。

在第二阶段,上市委员会将重新探讨《谘询文件》所载的其他谘询建议,确定当中哪些建议仍可继续进行。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周文耀说:「第一阶段的《规则》修订所针对的是回应人士对《谘询文件》所提出的最重要的关注事项,即上市委员会的规模及组成。上市委员会最少有28名成员,其中最少有8名投资者代表,将确保上市委员会包含适当比例的各类市场代表。这种安排亦具备弹性,即在有需要而情况又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委员会可将成员数目增至超过28名以及超过8名投资者代表。我们期待上市委员会为香港市场的发展以及加强投资者对我们监管水平的信心,继续发挥重大作用。」

《谘询文件》登载在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25010063_c.pdf

更新日期 200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