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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富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 916 )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5年12月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富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916 )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该公司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有效的复牌建议应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提交。若该公司未能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由2005年12月8日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即2006年6月7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富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2年12月16日起停牌。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时,该公司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透过有效的复牌建议,(其中包括)该公司将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该公司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公司的证券才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此外,有见于本个案的情况,该公司必须(a)就联交所曾向该公司提出的指称(即该公司于2002年3月13日刊发的招股章程内载有不准确资料(「该等指称」)),提供令联交所满意的解释;及(b)详细交代独立人士为调查并处理该等指称以及证实该公司遵从《上市规则》所有新上市要求以及适用法例及规例的规定而进行的工作,并一并提供可证明该公司在上市时及上市后均适合上市的分析报告。

鉴于该公司未有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有最后六个月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有效的复牌建议应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提交(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2005年12月8日起计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即2006年6月7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