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谴责光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黎钊先生、卢立豪先生及吕粮先生;以及批评李国硕先生、陈伟先生、曾家棠先生、吴欣先生及陶伟明先生违反《证券上市规则》
监管通讯
2005年11月2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以下人士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
3.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卢立豪先生(2004年6月30日辞任);及 |
4. |
该公司执行董事吕粮先生。 |
此外,上市委员会批评以下人士违反《证券上市规则》:
3.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曾家棠先生(2005年5月31日辞任); |
4. |
该公司执行董事吴欣先生;及 |
5. |
该公司执行董事陶伟明先生。 |
上市委员会于2005年5月24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其中包括)该公司、黎钊先生、卢立豪先生、吕粮先生、李国硕先生、陈伟先生、曾家棠先生、吴欣先生及陶伟明先生(统称「有关董事」)的操守事宜。
有关的《证券上市规则》条文
该公司须按以下各条文规定履行责任﹕
(iii) |
根据当时的《上市协议》第11(3)(i) 段,该公司若未能刊发初步业绩,则须于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刊发通告,列出(其中包括)有关财政年度其按未经审计财务业绩计算所得的业绩; |
(iv) |
根据当时的《上市协议》第11(1)段以及《证券上市规则》第13.48(1)条(此条文于2004年3月31日生效) ,该公司须于财政期间结算日起计四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其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以及 |
(v) |
根据当时的《上市协议》第11(6)段以及《证券上市规则》第13.49(6)条(此条文于2004年3月31日生效),该公司须在其半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有关中期业绩的初步报告。 |
各有关董事须按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5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个案A
截至2002年6月30 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及年报原须在2002年10月31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然而该公司于有关期间的全年业绩却延至2003年6月27日才刊发,而年报则迟至2003年7月17日才发送。
个案 B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及中期报告(「2003年中期业绩及2003年中期报告」) ,原须在2003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及年报(「2003年全年业绩及2003年年报」) ,原须在2003年10月31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及年报(「2004年中期业绩及2004年中期报告」) ,原须于2004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
该公司却于2004年8月13日才发出公告,通知其股东及投资大众有关其2003年中期业绩、2003年全年业绩及2004年中期业绩会进一步延迟至2004年8月31日或之前刊发,而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中期报告则会进一步延迟至2004年9月14日或之前才发送。
上市委员会裁决
上市委员会裁定:
3. |
在个案A中,李国硕先生及陈伟先生违反其《董事承诺》 ;及 |
4. |
在个案B中,曾家棠先生、吴欣先生及陶伟明先生违反其《董事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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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公开批评声明,批评李国硕先生、陈伟先生、曾家棠先生、吴欣先生、及陶伟明先生各自违反《董事承诺》。 |
李勤毅先生 (「李先生」)在上述事件发生期间是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然而,由于李先生不知所,无法向其送达有关纪律聆讯的文件,因此上市委员会的裁决并不引申适用于李先生。联交所保留在找到李先生并向其送达有关纪律聆讯程序的文件后再考虑其是否违规的权利。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上述公开制裁只适用于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并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主管韦思齐评论有关个案时表示:「适时刊发财务业绩对股东以至整体市场均至为重要。联交所已不断重申会继续对未能履行及时汇报中期及全年业绩这基本责任的公司采取行动。联交所并拟强调,确保有关资讯适时编备,以及适当尊重有关让股东及市场适时全面知悉其所领导公司财务状况的有关规定,是董事最主要的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