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发送及刊发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账目
该公司须于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即于2003年6月30日或之前)发送及刊发该财政年度的账目(见注1)。
在该公司2003年6月17日的通告,该公司宣布需要额外时间完成该集团之经审核账目。该公司随后于2003年7月28日刊发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的全年业绩,比指定限期迟了28日;另于2003年7月31日发送其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包括经审核账目),比指定限期迟了一个月。
经和解后,该公司同意不会对联交所指其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及18.49条(注1)作出抗辩。
于2002年9月12 日至2002年11月26日期间进行的交易不符合申报、 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上海昌兴国际贸易公司(上海昌兴国际)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贸易及顾问服务。2002年9月12日,拥有上海昌兴国际60%股权并身兼董事的洪成长先生(洪氏)获委任加入该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洪氏后于2004年2月16日辞任董事会的工作。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洪氏获委任为该公司董事的关系,上海昌兴国际在2002年9月12日至2004年2月16日期间属该公司的关连人士。据此,该公司与上海昌兴国际于此段期间进行的交易构成关连交易。
在2002年9月12日至2002年11月26日期间,该集团在未有订定正式销售及采购协议的情况下,向上海昌兴国际供应装饰板(交易),当中上海昌兴国际共向该公司购货逾100次。有关交易的总代价合共约为1,120,000元,约占该集团截至2002年3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账目中的有形资产净值1.84 %。
在进行该等交易之前(见注2),该公司原须:
(a) 就有关交易与上海昌兴国际签订协议;
(b) 就有关交易设定一个 (为联交所接受的) 全年上限﹔
(c) 以公告及通函形式披露交易详情;以及
(d) 取得该公司独立股东的批准。
该公司于其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中披露该等交易。该公司在2003年10月14日(即交易涉及总代价达1,120,000元之后超逾10个月之时间)发出公告(公告)公布该等交易。有关通函则随后于2003年10月31日发出(通函)。该公司在进行交易之前并未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然而,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告及通函中确认,若该公司在交易的总代价超逾规定中的最低水平时提出股东表决之要求,其会表决赞成进行该等交易。
经和解后,该公司同意不会对联交所指其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26条(注2)作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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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联交所公开批评该公司违反在关键时段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18.49 及20.26条。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本个案显示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确实需要定期监察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监控措施及其资讯系统是否足够。若发行人拟委任董事或于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方面有所变动,发行人尤须迅速及透彻评估该等变动对关连人士关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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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于关键时段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及18.49 条。
注 2:
于关键时段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26条。